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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兒子刺母案最新報道: 兒子也是受害者 母親求輕判

來源:寶貝周    閱讀: 1.9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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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10月20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昨天,備受矚目的“浦東機場刺母案”,在浦東法院開庭。此時,距離事發的3月 31日已過去半年多,在罪與罰、情與法之間煎熬了半年之久的被刺母親顧女士,終於見到了刺傷自己的兒子汪津(化名)。整個庭審中,她至少3次情緒失控,或抽泣,或哽咽,還有

機場兒子刺母案最新報道: 兒子也是受害者 母親求輕判

   

“兒子患有精神病,本身是病人,也是受害人;造成今天這個局面,我和家庭也有責任,希望能幫他把病治好。”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顧女士總是極力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
 

法院昨天審理後,宣佈擇日宣判。
 

兒子躲過母親直視目光

昨天上午9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離“留學生刺母案”開庭還有半小時,旁聽席上就已坐滿了人,除了汪津的親屬外還有很多記者,僅攝像機就有10多臺。
 

上午9時35分,戴着手銬的汪津在法警的陪同下步入法庭。他上身穿一件長袖羊毛衫,外罩一件黃馬甲,下身一條格子睡褲。這2件衣服,是顧女士在9月22 日送進看守所的。自3月31日晚案發至今,顧女士只在兒子被刑拘、批捕時,在電視裏看過兩次兒子的鏡頭。昨天開庭,是她半年多來第一次當面見到兒子。在她看來,汪津比以前瘦了很多。
 

步入法庭後,汪津躲過了母親直視的目光。但顧女士卻已無法自已,用右手捂住嘴巴,眼裏含滿了淚。
 

兩個多小時的庭審過程中,汪津幾乎在回答所有問題時,都會停頓兩三秒鐘,很多時候甚至需要審判長再次使用通俗的語言進行解釋後,他纔會低聲應答。除了搖頭,他迴應的詞語更多是“記不清”和“不記得了”。
 

本次庭審首次披露汪津刺傷母親時曾使用過2把刀,一把黑色刀柄菜刀和一把白色刀柄水果刀。汪津稱,這2把刀都是他在日本超市買的,一直放在身邊用來防身。
 

對於這兩把刀,汪津解釋:“在日本時,在感覺威脅到我的情況下,曾用這兩把刀和別人發生過好幾次爭執。”當被問及在日本留學期間頻繁搬家的原因時,他的說法是:“經常跟別人發生爭執,別人故意折磨我,不讓我吃飯,不讓我睡覺”。
 

庭審中,審判長曾問顧女士,是否需要向兒子汪津補充發問?她說“沒有”,隨後哽咽。
 

整個庭審中,顧女士至少3次情緒失控,或抽泣,或哽咽,還有一次雙手合十,含淚請求法官輕判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子。
 

律師無罪辯護請求判治療

在庭審中,汪津的辯護律師進行了“無罪辯護”。辯護律師認爲,汪津在案發時處於發病狀態,司法鑑定意見書中也說被告人(汪津)“自知力無”,屬於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不應負刑責。
 

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此,公訴人則認爲辯護律師有些斷章取義,因爲辯護人提到的“自知力無”這句話,在鑑定書上是如此表述的:“談及與母親的爭執時,自知力尚可;在日本的種種不如意時,顯得情感欠協調,主動意志活動病理性增強,記憶、智能尚可,自知力無”。而且司法鑑定意見書中也說到,被告人行兇的直接原因是與母親發生了爭執,並不是受精神分裂症的幻聽、幻想的影響。當然,被告人因爲精神分裂症,辨認控制能力有一定的影響,但是並不是完全喪失責任能力,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最後提出,根據《上海市衛生條例》,公安機關應當把被告人送到精神病院,而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並沒有履行這個義務,所以請求判令馬上將被告人送到精神衛生機構緊急治療。
 

經審理後,法院宣佈擇日宣判。
 

那一幕,不堪回首

 

■3月31日晚8時30分許,汪津搭機從日本東京抵達浦東機場,顧女士在接機時與兒子因留學學費問題發生不快,隨後對方從託運的揹包內拿出兩把尖刀,刺向她的頭部、手臂,以及腰、腹、背,造成顧女士重傷。檢察機關以汪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這一幕,情何以堪

■昨天的庭審現場,母親和兒子唯一一次交流,竟源於一次心有靈犀的“意外”:當時,公訴人正在陳述,汪津舉起戴着手銬的雙手,向審判長示意要餐巾紙。顧女士是第一個注意到兒子這個舉動的,她第一時間抽出2張紙,起身準備送給距她2米外、站着受審的兒子。此時,汪津也轉身準備去接,後被法官和法警制止。最終,2張餐巾紙通過法警遞給了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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