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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死”後20年後認生母 養父母親生母親對簿公堂

來源:寶貝周    閱讀: 2.7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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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爲兒子死了20年,結果一家團聚,這是一件多麼幸福的事情。但是在此時,養父母卻索要30萬元,那麼事件將會如何發展呢?

兒子“死”後20年後認生母 養父母親生母親對簿公堂

“如果孩子能回到我們身邊,我們還是一家人。”法庭上,尚尚的養父母表示。

20年前,出生僅一天的兒子因“殘疾”被表嫂丟到野地裏;20年後的今天,親生兒子相認,還沒有來得及享受母子相認的喜悅,張彩虹就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孩子的養父母起訴她和兒子,索要30萬元撫養費。9月 25日下午,江蘇沛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包括河南老鄉赫先生在內的“尋子之家”20多名成員也趕到沛縣,通過廣場活動的方式“聲援”張彩虹。

拐賣還是收養,孩子是怎樣和養父母結緣的?30萬元的撫養費會不會得到法律支持?昨天下午,記者採訪了業內人士。

  起因:“被死亡”20年後,聽說孩子還活着

  張彩虹永遠不會忘記20年前的那個夏天。

那一年,張彩虹在沛縣人民醫院當護士,和前夫結婚才一年。由於家庭矛盾激化,1993年夏天,懷孕9個月的張彩虹回到了孃家的表哥表嫂家。孩子很快出生了,是個男孩兒。孩子出生第二天,張彩虹就離開醫院住回表哥表嫂家。

“表嫂抱着孩子睡了一夜,第二天說孩子腿伸不直,有殘疾,要去醫院看。”張彩虹回憶說,沒想到這一別竟然就是20年。“表嫂回來後說孩子有先天性疾病,沒有治療的希望,已經丟到野地了。”正在坐月子的張彩虹讓全家人去找,得到的答案是孩子被好心人抱走,但被發現有殘疾後又被遺棄了,很可能死了。

多年來,張彩虹一直以爲孩子已經死了,直到2010年1月的一個下午。“當時正在醫院給病人打吊瓶,聽人閒談,就那孩子,男的是汽車站的,女的是人民醫院的護士,當年說生的孩子死了,其實沒死,還活着。”張彩虹確認,那就是她的孩子。

輾轉打聽後,張彩虹得知孩子被表嫂的妹妹收養了,取名爲“尚尚”,而表嫂的妹妹當年被傳沒有生育能力。張彩虹報警稱兒子被拐騙,當地警方以超過了訴訟時效爲由,拒絕立案。

  發展:母子相認,被養父母索要30萬元撫養費

  通過打聽,張彩虹找到了尚尚所在的學校

“那就是我的孩子,那眉眼和他爸爸太像了,腿是直的,沒有殘疾。”張彩虹給尚尚看自己的身份證、工作證,拉着他去做親子鑑定。結果顯示,尚尚就是她親生的,但做完親子鑑定後她就和尚尚失去了聯繫。

2013年6月28日,是張彩虹尋子路上的“轉折點”。這一天,張彩虹突然接到尚尚的電話,尚尚在電話裏喊她“媽媽”,還說要回到她身邊生活。

還沒有來得及享受母子相認的喜悅,張彩虹就接到了法院的起訴書,尚尚的養父母把她和尚尚告了,索要30萬元撫養費。

在尚尚養父母的起訴書中,6月28日也是一個讓他們特別銘記的日子:“6月28日下午,被告尚尚棄兩原告離家出走,跟隨其親生母親、被告張彩虹共同生活,兩被告拒絕承認兩被告與兩原告的收養關係。”

  審理:“若孩子回到身邊,可放棄索賠”

  9月25日下午,江蘇沛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尚尚的養父母在訴狀中稱:“1993年7月5日,被告張彩虹在徐州礦山醫院產下一男孩,因無力撫養,將該男嬰送兩原告撫養。兩原告婚後無男孩,視收養男嬰如親生,爲男孩取名尚尚。20年來,兩原告對尚尚百般疼愛、傾心撫育。2000年6月16日,沛縣公安局張寨派出所頒發居民戶口本,載明被告尚尚爲兩原告長子,確定了撫養關係。”尚尚的養父母表示,30萬元撫養費只是粗略的計算,實際開銷遠遠大於這個數目。

“一起生活了20年,現在晚上做夢都夢見他。”在法庭上,尚尚的養父母表示,如果孩子能回到他們身邊,他們可以放棄索賠,還是一家人。

張彩虹在法庭也上表示,孩子今後是否會和養父母保持聯繫取決於孩子,如果孩子將來有能力也可以去看望養父母,畢竟對方養育了他20年。

“關於補償方面,被告一直堅持孩子是被偷的,不願意償還撫養費。”尚尚養父母的代理律師鄭勇告訴今報記者,張彩虹的表哥表嫂出庭作證,稱在孩子出生之前就和張彩虹以及陳的父親商量好,等孩子出生後不管男孩女孩都送人。

“作爲一個母親,別人說孩子殘疾,至少應該看看殘疾到什麼地步再讓人抱去醫院吧?”鄭勇對張彩虹稱孩子被拐提出質疑。

昨晚9點半,東方今報記者聯繫上張彩虹的代理人魏先生,魏先生表示,孩子是否和養父母聯繫,陳女士會尊重孩子的意願,因爲孩子已經成年。關於撫養費,魏先生表示,“如果收養都是不合法的,何談收養費?”AC線索提供 赫先生(稿酬100元)

 張彩虹尋子經歷

1993年夏天,張彩虹生下兒子,並被告知孩子死了;

2010年1月,聽到關於兒子還在人世的消息並開始尋找;

2010年10月21日,以兒子被拐爲由報警,警方不予立案;

2013年6月28日,兒子尚尚回到張彩虹身邊;

2013年9月25日,養父母起訴張彩虹和尚尚索要撫養費一案將開庭。

  說法

  不構成收養關係但應給經濟補償

“如果張彩虹所說屬實,孩子是被其表嫂以欺騙手段拐出的,將孩子送養給別人明顯違背張彩虹的意願,那尚尚和養父母之間不構成合法的收養關係,系違法行爲。”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民一庭庭長趙鐘錶示,如果當時表嫂是受張彩虹委託將孩子送養,那尚尚和養父母之間就構成了收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尚尚和養父母的關係可視同爲親生關係,孩子的親生母親如果想讓孩子和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必須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

“不管孩子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是否合法,根據民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孩子的親生父母想讓孩子回到身邊,都應該給養父母一定的經濟補償。”趙鍾說。

此外,趙鍾法官還分析了此案中存在的其他法律關係。趙鍾認爲,如果當初張彩虹的表嫂以孩子殘疾爲由將孩子騙走送養,其行爲已涉嫌拐騙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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