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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藥店乳粉藥品禁混放 禁售無中文標識進口乳粉

來源:寶貝周    閱讀: 5.6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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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專門制定了《河北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辦法(暫行)》。藥店乳粉藥品禁混放,禁售無中文標識進口乳粉。

河北:藥店乳粉藥品禁混放 禁售無中文標識進口乳粉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專門制定了《河北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辦法(暫行)》。《管理辦法》規定,藥店應對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過期、變質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採取退市、清理和無害化處理或銷燬等措施,防止問題產品流入市場。

《管理辦法》規定,藥店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櫃檯、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並在銷售櫃檯、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櫃提示牌。提示牌應採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櫃空間大小而定。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籤標註的儲存條件,並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藥店專業人員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餵養知識培訓後,可就所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專業人員對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時不得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誇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非本企業在職人員不得在藥店營業場所內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相關活動。

《管理辦法》特別規定,藥店應當自覺抵制不合規產品,對在比照名錄、查驗文件資料以及食品標籤標識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予以拒收或退貨,不得購入和銷售,並同時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不在監管部門批准的生產企業名錄之內的企業生產的;企業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產的;無相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包括法定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和企業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進口無中文標識的;同一生產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製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製品生產的。

省食藥監局要求,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大對藥店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監管力度,對不能持續達到許可條件的,一律依法註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項目。對藥店銷售無對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嬰幼兒配方乳粉或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一律責令停止經營,依法從嚴查處並監督藥店作退貨或銷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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