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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權益手抄報】513消費者權益手抄報 保護消費者權益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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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權益手抄報,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屬於消費者,作爲一名消費者,我們就有權利保障自己的權益,消費者權益日就是一個爲了讓所有的消費者都能保障自己的權益而設立的一個節日。

手抄報一:保護消費者權力


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領域中所具有的權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爲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爲,也可有權不作出一定行爲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爲。它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對消費者的權利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

安全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在這裏是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本身的安全,幷包括除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

爲了能使這一權利得到實現,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家用電器不允許有漏電、爆炸、自燃等潛在危險存在。對於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

隨着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新的消費品品種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來越複雜,消費者需要對商品和服務作必要的瞭解。他們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 使用方法說明書、 售後服務,以及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根據自己的消費願望、興趣、愛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主要內容有:

(1)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

(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爲,如果經營者違背自願、平等、公平、 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交易, 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一是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交易條件。二是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如強迫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強迫搭售等。

(五)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求償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既可能人身權受到侵害,也可能財產權受到侵害。人身權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方面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財產損害,包括財產上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上的損失,如財物被毀損,傷殘後花用的醫藥費等。間接損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減少的勞動收入或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而得不到勞動報酬等。

享有求償權的主體,是指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購買者,即購買商品爲己所用的消費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購買商品爲己所用的消費者;

(3)接受服務者;

(4)第三人,即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消費者。

(六)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結社權

雖然我國有很多政府機關從不同的側面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但是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團組織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國,目前消費者社會團體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或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依法成立的各級消費者協會,使消費者通過有組織的活動,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正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

(七)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獲得有關知識權

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的權利,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而且也是實現消費者其他權利的重要條件。特別是獲得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可以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效地尋求解決消費糾紛的途徑,及時獲得賠償。

(八)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簡稱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 人格尊嚴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 其權利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關係到各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處理好民族關係,促進國家安定的大問題,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

消費者監督具體表現爲: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有權檢舉、控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者的違法失職行爲;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保護消費者權益手抄報】513消費者權益手抄報 保護消費者權益小報

手抄報二:消費者權益法律一

一、造成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一)概 述

《消法》第七章規定了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及與此有關的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並原則規定了經營者不服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程序。所謂法律責任,是指行爲人的違法行爲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這裏將重點闡釋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

(二)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民事賠償

《消法》對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除了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以外,這些責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所謂其他重大損失,實際上是其他間接損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例如,因空調漏電引起火災,燒燬了房屋和傢俱,空調製造商就應給受害者再造一幢原樣的房子、一套原樣的傢俱。如果無法恢復原狀也可以按照現行價格將房子和傢俱折爲現金賠償。如果被燒燬的房子是間飯館,空調製造商還須賠償飯館停業的經濟損失。

(三)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賠償

根據《消法》第四十一條、《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支付下列費用:

1、醫療費這包括治療費、檢查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醫療費必須是受害人因消費事故造成身體傷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2、治療期間的護理費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較嚴重,需要專人護理所支付的費用。什麼情況下需要專人護理,應由醫院決定。

3、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這是指因傷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誤工日期應按其實際傷害程度、恢復情況並參照醫院開具的休假證明等認定。其賠償標準可依照受害人工資標準或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4、其他費用這包括去醫院所支付的交通費、根據傷情而必須支付的營養費等。營養費應根據醫生的診斷而定,對於不需要特殊營養的,所支付的營養費不列入賠償範圍。

(四)造成消費者殘疾的賠償

造成消費者殘疾的,除賠償上條所列幾種費用外,還應當支付以下費用:

1、殘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費這是指受害者購買功能輔助性器具的費用,如假肢、輪椅、助聽器等。

2、生活補助費這筆費用的補償,應根據殘疾後喪失勞動力的情況和原來收入減少的情況來確定。一般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3、殘疾賠償金這一賠償項目是其他法律沒有規定而由《消法》新增加的賠償費用。不管殘疾輕重如何都應支付這筆費用,支付數額和辦法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有關處理機關決定。

4、受害人扶養的人所必須的生活費用這裏所指的被扶養人,是指事實上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排除了與受害人有法定的扶養義務關係而本身有生活來源的人。

(五)造成消費者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支付以下費用:

1、喪葬費這是指安葬死者所支付的費用。喪葬費應以死者當地當時一般喪葬所需的費用標準來確定。

2、死亡賠償金只要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就應支付死亡賠償金。當然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計算的,由經營者向受害人的親屬支付的這項費用,具有慰撫的性質。

3、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

(六)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法律責任

《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承擔以下幾種形式的民事法律責任:

(1)停止侵害;

(2)恢復名譽;

(3)消除影響;

(4)賠禮道歉;

(5)賠償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經營者因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承擔了上述民事法律責任後,並不排除根據其行爲性質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責任。

【保護消費者權益手抄報】513消費者權益手抄報 保護消費者權益小報 第2張


手抄報三:消費者權益法律二

二、欺詐行爲的法律責任

(一)發佈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

針對一些商業促銷廣告中嚴重存在的對產品(服務)質量的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現象,《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角度對廣告法的相應規定作出呼應,爲打擊以虛假廣告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爲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第三條(見本書附錄),消費者還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佈虛假 廣告的廣告主索取加倍賠償。

(二)經營者要爲欺詐行爲付出加倍賠償

《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這是《消法》對欺詐性損害行爲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懲罰性賠償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費。這對受害人來說具有充分彌補其損失的作用,對於侵害人來說具有懲戒功能。在我國《民法通則》等有關的民事法律規範中實行的是實際賠償制度,沒有關於懲罰 性賠償的規定。《消法)所確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對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進一步豐富和完善。

(三)《消法》規定的加倍索賠的適用範圍

根據《消法》的規定,加倍賠償適用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 詐行爲的場合,也就是說,凡是經營者以欺詐行爲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都要承擔加倍賠償的責任。那麼欺作行爲如何認定呢?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採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他人的行爲。欺詐行爲是一種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這裏所指的欺詐行爲,屬於民事法律範疇內的欺詐行爲,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爲。

(四)《合同法》對加倍索賠的規定

《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中,專門設定了反欺詐條款。這是《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項重要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爲不勝枚舉。儘管《消法》對此早就規定了加倍賠償, 但由於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舉證困難等種種原因,實際適用的很少。《合同 法》明確規定了受欺詐可以適用《消法》,無疑給了消費者強有力的支持, 尤其是對於商品房銷售中的欺詐行爲的加倍索賠是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根 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原則,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只能要求對方賠償實 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並對此作了限制性規定,而規定可以選用《消 法》,則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對消費者來說,當能夠證明被欺詐時,可以 選擇責任形式,既可以適用加倍賠償,又可以適用合同違約責任,但兩種賠 償方式不能並用。儘管如此,消費者選擇了加倍賠償後,並不影響要求對方 繼續履行合同、賠禮道歉、修理、重作,退貨等。

《消法》頒佈後,出現了買假索賠的“王海現象”,反響很大,對於打 擊假冒僞劣,貫徹落實《消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有些售假者在爲自己辯護時卻聲稱:知假買假者的動機是索賠,不是消費,因此不屬於《消法》所保護的“消費者”,不應當獲得加倍賠償。其實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爲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無論知道不知道有假,都不違反《消法》第二條的規定,一律應視爲消費者。因爲《消法》第二條中“ 爲生活消費需要”的立法原意是爲了與購買生產資料的經營行爲作區分,不應再作進一步的限制性解釋。況且,《消法》第四十九條沒有限定消費者的購買動機,是針對經營者制定的,只要經營者違反了這條規定,就構成欺詐,就要承擔加倍賠償責任。還有一種觀點認爲:以索賠爲目的的知假買假是不道德的,希望以道德的力量來規範市場,而實際上不法經營者的惡意欺詐已遠離道德標準。不法經營者指向的是社會上所有的消費者,而“ 王海” 指向的只是這些經營者的欺詐行爲。“ 王海” 用法律的行爲來打擊不法經營者是道德的,而不法經營者纔是不道德的。

面對龐大的市場,“打假”單純依靠政府職能部門,力度和廣度都不夠, 國家制定《消法》第四十九條的本意,就是把一部分“ 打假” 的權利交給 消費者,形成社會性廣泛監督,“打假”的同時給消費者一些利益,給經營者相應的懲罰,可以調動起消費者“ 打假” 的積極性。所以,勇於站在“打假”的前列,知假買假,向售假者索取加倍賠償,是應當積極提倡和鼓 勵的合法行爲。

然而,另一種觀點認爲對於“王海現象”——即知假買假的行爲是不適用《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首先,知假買假者是否爲消費者?不是。《消法》第二條規定的消費者是“爲了生活消費”,而知假買假者,尤其是王海這樣的,消費目的已不再是爲了生活消費,即不是爲了自身生存而消費,而是爲了得到懲罰性賠償,甚至是盈利爲目的,就可歸入個人發展的目的範圍,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要保護不是在一個層次上。

第二,“王海”現象不符合消法的保護本意,即傾斜於消費者,對弱勢的消費者的保護。而王海已不屬於弱勢羣體的範疇,不利於對經營者今後的科罰。

【保護消費者權益手抄報】513消費者權益手抄報 保護消費者權益小報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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