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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事故處理

來源:寶貝周    閱讀: 2.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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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幼兒園事故問題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待,遵循誰有過錯,誰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原則。在幼兒園事故中,涉及賠償的主體主要有三個:一是幼兒園,二是監護人,三是保險公司

幼兒園事故處理

(一)幼兒園賠償責任

包括因幼兒園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也包括因教職員工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後者賠償是先有幼兒園代替教職員工賠償,然後幼兒園再對教職員工進行行政處分式追償。根據幼兒園事故發生的原因、情節、過錯情況,幼兒園賠償可分爲完全責任、部分責任和免除責任。

1、完全責任。過錯全在幼兒園。如前不久電視上報道的:某幼兒園教師隨便帶着幼兒進入食堂,在無人注意的情況下,幼兒園不慎絆倒,掉進沸水的鍋中,造成嚴重燙傷的後果。

2、部分責任。即幼兒園事故的發生,其過錯一部分是由幼兒園或教職工引起的,一部分是由幼兒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如:幼兒在課間追打,教師在旁看見,雖制止但並不得力,釀成事故,那麼教師應負一定的責任。

3、免除責任。指幼兒園事故的發生,純由幼兒自身原因引起,或屬意外,不可預料。如某幼兒患有某種疾病或屬特殊體質,家長並沒有告訴幼兒園或教師,幼兒園或教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造成傷亡,幼兒園並無責任。

(二)監護人賠償責任

指幼兒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應由監護人代爲承擔賠償責任。這裏要弄清什麼是監護人的範圍責任。

所謂監護,法律上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和人身、財產權益依法實施保護人是監護人。我國目前採用種設定監護人世間方式:

一是法定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有三類:(1)近親屬。包括父母,無父母或父母喪失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擔。(2)近親屬以外的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但必須經"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3)在沒有上面兩類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可作爲法定監護人,從現有法律規定的監護人來看,幼兒園並不是幼兒的法定監護人。

二是指定監護人。即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在近親屬中指定。因此,幼兒園也並非指定監護人。

三是委託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關於規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執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根據這一"意見",幼兒入園時,其家長從未將監護職責委託給幼兒園或教師。即使有委託的幼兒園或教師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無過錯,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而不是由幼兒園或教師承擔。寄宿制幼兒園的管理事宜,應當由家長和幼兒園簽訂委託合同爲宜。(可參閱案例二、三、四)(三)保險公司責任

幼兒在幼兒園內發生人身傷亡,保險公司依據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所籤合同的險種、險種條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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