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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手抄報圖片大全】職業道德與法律手抄報 道德與法律手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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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手抄報圖片大全,法律與道德之間是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的,但是,與此同時,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衝突也是存在的,儘管如此,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也是凌駕於道德之上的。

法律與道德手抄報圖片大全: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美國文化人類學者克利福德·吉爾茲曾提出著名論斷:“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法國啓蒙思想家、法學理論奠基人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試圖從地理、宗教、民情、風俗中追尋法的精神。雖然他們都沒有洞悉法最終根源於特定社會的經濟物質條件,但是,從德與法的關係來說,一個民族的德性慣習的確極大地影響到法的內容與形式。在這個意義上,德與法相互交融,德乃人們心中之法。因而,要建構具有高度主體性意識的法治中國,也就必須培育和踐行當代中國人的德性生活。

道德是人們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與道德相互促進與融合的成熟形態,即表現爲法律信仰與法治觀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規則意識,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法治成功的內在標誌,是法律被民衆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懼、忌憚法的強制力,即通過潤物細無聲的方式,於日常社會生活之中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引導並贏得“人心”。具體地說,一是通過教育和教化,將法治觀念和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並加強多層次的普法宣傳教育;二是提高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面向基層的法律服務供給,讓普通民衆在日常生活中真實地感受到法的存在;三是引導廣大民衆善於利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維護正當權益,享受懂法、守法成果,感受法治陽光,從而認同法律蘊涵的道德標準和價值判斷。如此,法律將不只是紙上的條文,而成爲每一個公民內心的信仰。

法律與道德並非渾然一體。一般而言,國人擅長整體性和綜合性思維方式,因而常常容易將道德與法律做一體性認識和處理,然後如太極八卦一般,講究兩者的相互轉化,循環無窮。這也是中國古代法律道德化與道德法律化的根本原因之一。然而,現代社會,道德與法律的相對分離,有其獨特的內在價值和重要意義。法律獲得相對獨立性和自足性,有助於形成適應現代工商業社會生活的法律體系、樹立法律權威、構建現代法治國家。當然,也應當看到,在當下中國,社會轉型加快,經濟轉軌加速,社會矛盾加劇,道德失範、人心浮躁、物慾盛行,社會治理任務艱鉅。在此情勢下,在分析法律的相對獨立性、看到法律與道德相對分離的同時,充分認識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一致性,對法治國家建設也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律與道德相對分離的命題,既解釋了在社會穩定時期,法律可以作爲相對獨立的系統看待;又肯認了道德與法律的作用其實難以決然剝離。但是,當命題轉向治國方略,亦即究竟是“依法治國”爲主,抑或是“以德治國”爲要,答案當然毫無疑問地指向前者。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主次有序,依法治國是主體,以德治國爲輔助,這是由法律與道德自身屬性所決定的。現代法律是高度建制化的制度性事實,具有確定性、可預測性和程序性特徵,體現出適應現代社會的形式理性化和科層化的實踐要求。相較而言,道德治理則可能陷入混沌的非技術化、非建制化和非程序化狀態。總體來說,在當代複雜社會形態下,道德治理難以獨自構成一種“治式”,無法提升至治國方略的層次。此外,法律的“自創生”和“自我複製”特性,使得法律移植比道德移植難度小,因而也更有利於不同國家間互相借鑑。

需要強調的是,“法主德輔”絕非否定道德的作用,而僅僅是指在治國方略的層面上,法治更適合作爲主體,也更應該成爲主體,而以德治國是建構法治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具體戰略。換句話說,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既是互爲支撐的結合,也是主次有序的結合。法治是良法之治,法律與道德相對分離,法治與德治主次有序,但我們的認識和實踐並不止步於此,而是爲了最終獲得更高層次的復歸,形成良法善治的辯證統一體。可見,道德與法律從歷史上的渾然一體,到近現代的相對分立,再到與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相輔相成,是一個“正反合”的辯證發展過程,是在不斷揚棄中獲得“統一”的昇華。

從思維特性上看,西方傳統深受形式邏輯和分析哲學的薰陶,進而更多將法律作爲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看待,鑽研法律的內部構造和法律適用的方法。同時,西方特有的自然法與制定法的二元對立,爲反思法的強制力提供了有益的視角,深化了人們對法現象的認識。但也必須看到,道德與法律之關係並非唯此一種。中華文明特有的圓通和包容的性格,爲兩者的相互結合、獲得更高層次的統一,提供了諸多的可能性。歸根到底,法治乃良法之善治,是良善之人看待、處理天人關係和人人關係的一種人類高級形態,是寓德於法的治國方略。法治中國是具有高度主體性意識的法治形式,而非跟隨西方的亦步亦趨。法治中國必將展現中國智慧、中國風格、中國氣象。正如林毓生所言,我們應當試圖尋找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把一些中國文化傳統中的符號與價值系統加以改造,使經過改造的符號與價值系統變成有利於變遷的種子,同時在變遷的過程中繼續保持文化的認同。”自然,法律與道德的辯證統一,必須在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偉大實踐中獲得,也同樣必須經歷實踐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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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手抄報圖片大全: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範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範疇。二者的區別爲:

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範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着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繫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爲規範,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範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範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爲,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爲,要求人們爲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儘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爲存在,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爲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並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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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手抄報圖片大全:法律與道德的衝突

隨着我國法治化進程速度的加快和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現實生活更加紛繁複雜而各種衝突的表現也是多種多樣。法律與道德的衝突歷來都是法學家們討論的重點之一,從安提戈涅與蘇格拉底的悲劇到裏格斯訴帕爾瑪案,從中國古代所提倡的大義滅親到瀘州二奶遺贈案與南京彭宇案,而繼彭宇案後一系列的扶老人被訛事件幾乎經常見諸報端或是網絡,有段時間扶不扶的話題甚至上升到全民討論的高度。由此看出法律與道德衝突的現實案例更是層出不窮,通常法律與道德衝突主要表現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合道德不合法,如2001年著名的瀘州二奶遺贈案:蔣倫芳與丈夫黃永彬於1963年結婚,婚後因感情不和而分居,1996年黃某認識了張學英並與之同居,黃某在生前曾立一份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的贈與張某部分財產的遺囑,黃某2001年4月22日因患肝癌去世後,蔣某控制了黃某的全部遺產並拒絕履行遺囑,張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庭判令蔣某給付她應得的遺產6萬元,最後法院一審以遺贈人黃某的遺贈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爲,遂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此案當時在社會引起軒然大波,對於納溪區法院和瀘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形成了截然對立的兩種意見,有人拍手叫好“這個案子斷得好,有力地震懾了企圖成爲第三者的人而端正了民風;但也有人深不以爲然“法庭是懾於民衆的呼聲和輿論的壓力才那樣判案,法庭置《繼承法》的明確法律條文於不顧,僅用道德二字就判原告敗訴,令人不可理解”。

另一方面是合法不合道德,如2005年的醫德高尚獻血案:2005年6月,雲南昆明市東川區人民醫院婦產科的一名產婦阮某在剖腹產手術中大出血,由於血庫供血不足將導致生命危險,在尋找義務獻血者無果且電話徵得區衛生局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婦科醫生盧新華本着救死扶傷的原則爲產婦義務獻血令產婦母嬰轉危爲安,而事後雲南省衛生廳法檢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中各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統一由當地血液中心供給的規定認爲此舉屬違法採供血,要求醫院進行整改且不得表揚盧新華醫生並對醫院下發《處罰預先通知書》和《聽證告知書》並醫院處以6萬元的經濟罰款。該案例的處理結果就是典型的合法不合道德情況,處理結果出來後,不少市民認爲省衛生廳的處罰不近人情,而當事人孕婦的家屬更是對此情緒激動:“醫院和醫生採血救病人不是爲了謀私利,而是爲了救死扶傷,如果這樣的舉動得不到表揚卻要受處罰的話,我們很懷疑這種處罰的合理與合情!”而獻血救人的醫生更是對此處罰結果感到迷茫,不可置否該處理結果無疑給了社會道德底線以沉重的一擊。雖不近人情卻有法可依,着實令人“大惑不解”,該案例的結果不僅動搖人們對道德的信念和法制的信心更是對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的產生負面影響。培根有一句名言曾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爲犯罪雖然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上述的醫德高尚獻血案雖未涉及到法院判決,但是這樣的處理結果高懸在上,從此哪個醫生敢獻血救人呢?救人有風險,行動需謹慎將可能成爲多數人的選擇。果真如此,那麼長此下去我們這個社會將會變得何等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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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手抄報圖片大全:法律與道德的衝突的分析

如前所述,道德和法律雖然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是如瀘州二奶遺贈案與“醫德高尚獻血案這樣的案例卻引起了人們基於道德和法律從不同的角度有了不同看法。法律與道德發生原因的衝突有很多,筆者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一是道德與法律的評價標準與價值取向不同;二是法律自身的侷限性。

(一) 法律與道德的評價標準與價值取向不同

首先,法律與道德評價標準是不同的。道德是社會調整體系中的一種調整形式,它是人們關於善與惡、美與醜、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的感覺、觀點、規範和原則的總和。法律與道德在評價標準上可以說是大相庭徑的,法律對行爲的評價是合法亦或不合法,而道德對行爲的評價是善還是惡,善惡源自人的內心的評判,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階級、集團或者階層對道德的善惡沒有一個公認的、統一的尺度和標準,往往人言人殊,通常只有相對的道德善惡卻沒有絕對的善惡。而法律往往反映的是在社會上佔統治或者支配地位的利益階層或者集團的道德觀,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大衆的基礎道德價值觀,同時法律的標準是客觀統一的,一旦法律通過並公佈實施之後,其標準就獲得了統一併且必須加以遵守。故在法律的實施以及在法律行爲的評價上,即使按照法律作出了合法還是違法的法律評價,但是按照不同的道德評價,不同階層的人會在道德上作出不同評價,該種不同於法律上的評價通常會導致人們所說的法律與道德的衝突。

其次,法律和道德價值取向是不同的。如道德上要求見義勇爲,但是法律雖然鼓勵見義勇爲卻認爲沒有特定職業的人對特殊情況沒有救助的義務,亦不會判沒有見義勇爲者的法律責任,雖然前段時間網上流傳甚廣的“見死不救罪”的設立等最終還是未能成行。再如道德上認爲“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法律規定的債權訴訟時效制度卻持相反意見且對比鮮明。從以上法律與道德不同的價值取向可以看出:道德把人當成教堂中的人,希望人利他和無私,追求高尚;而法律基於經濟人的假設,認爲人是自私的,追求效率和穩定以及運用上的便利。因此,道德上提倡的行爲,法律不一定加以規定。

(二) 法律自身的侷限性

法律本身只是一個相對的善即基於社會基本道德基礎與統治階級的道德觀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規範,故它具有自身侷限性,這也是引發社會生活中法律與道德衝突的內在原因,法律自身的侷限性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分爲兩種情況。

第一,法律是不善的或者不正義的即不道德的法或惡法。法律應當以道德爲制定基礎,但是在現實中,基於人的知識的有限性與利益的狹隘性或者立法者處 於偏私有可能制定不合乎道德正義的法律,這樣制定的法律自身就有可能是不道德的法律與道德要求相背離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從法律上看是禁止的,但是從道德看卻是允許的,如上述的醫德高尚獻血案,醫生爲了救死扶傷而獻血及時挽救了垂危病人的生命,卻因爲不符合採血的相關規定使得所在醫院受到經濟處罰。再如之前引起軒然大波的孫志剛案的收容管理條例以及的勞動教養管理條例,都有未經法律審判就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這些都是不合道德卻爲法律所容許的且與我國《憲法》保障人權的背道而馳,不可不謂之爲惡法。

第二,法律的一般性與機械性。衆所周知,法律不是萬能的,其所針對的僅僅是一般普通的情況,而無法預料到實際生活中出現的具體個別的特殊情況。由於法律一般只按照一般規則而不依照特殊情況的特殊要求處理問題,且不可能預見所有的細節,因此在處理某一個具體問題時,就會顯得機械和僵化,如果嚴格依法辦事就會出現不公平的結果,如醫德高尚獻血案對醫院和獻血醫生的處理令很多市民直呼不公並要求給予獎勵。而法律的滯後性與機械性所引發的法律與道德的衝突解決的唯一的希望就寄託於高尚公平的法官身上,如瀘州二奶遺贈案中的當事法官基於基本道義出發運用公序良俗的原則進行判案而符合社會基礎道德導向獲得了社會的如潮好評,而與之截然相反的南京彭宇案的判決則對社會起到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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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手抄報圖片大全:法律與道德衝突的解決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我國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加快,面對着社會紛繁複雜的現狀使得法律與道德的衝突不斷持續加劇,合法不合道德的處理會引起社會羣衆對法律的不滿進而不利於建立法律的權威性,而合道德不合法的處理雖然堅決捍衛了傳統的道德觀念且在情感上爲大衆所接受但卻普遍的忽略了法本身的原則性與權威性以及其內在的規定性。故只有通過法律與道德的互動藕合,在立法、司法、執法等各個環節上進行系統整合,才能保證人們行爲的有序和社會的穩定。

(一) 立法:制定良法

所謂良法乃應是符合人類本性的法律即所謂人道的法律。它要求法律的精神必須體現以人爲本即把人作爲目的而不是作爲手段,充分地尊重人的價值與尊嚴堅持人本主義。是故良法是公民守法的動力之所在,只有符合普遍人性道德且體現多數人利益的法纔是良法,才能引發公民自覺遵守的積極性。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應以制定良法爲目標同時保證良法的品質,體現法律的道德性,而制定良法體現在以社會主導的價值觀念爲主導和區分法律與道德的界線兩部分。

第一,立法以社會主導的道德價值觀念爲引。道德是在長期社會生活中形成的關於人類行爲合於理、利於人的起碼價值標準,法律只有體現並反映一定的倫理價值取向和要求,方能獲得社會普遍認同進而變成社會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實際規則。法律除了意志性之外還具有道德性即法律的道德性,而法律所體現的道德觀念一般是在社會上占主導地位的道德觀念。首先,社會基本制度和結構的設定必須符合基本的、普遍的人性規則。其次,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應該由法律明確規定予以保證。這是保證一國公民具有創造力、一個社會保持活力並不斷進步的重要條件,如我國《憲法》所規定每個公民應該具有政治權利自由等。

第二,立法區分法律與道德的界線。法律與道德是兩種並行的社會關係調整系統,但是兩者各有其運行機制與作用範圍,法律不可能替代道德,道德也不可能代替法律,而將兩者混爲一談則會造成公衆理解上的混亂嚴重時甚至會導致社會理念的危機。首先,法律的干預僅限於社會基本道德領域而不可干預純粹道德調整的領域,如愛情關係、友情關係等只能由道德進行調整,法律干預則徒勞無益;其次法律不得將常人難以企及的道德標準設爲法定的義務,如爲社會所爭論不休的“見死不救罪”的設立與否的問題;再者,法律不能干預無害於他人的私人行爲即使這種行爲被部分社會成員認爲是不道德的行爲。總之,立法者應當積極努力發掘人類社會公共的道德資源,把握社會基本道德的界線,只有把握好這一尺度,才能儘量避免立法出現重大偏差。

綜合而言,我們在立法中應當在體現主導的道德價值觀念的同時又良好的區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調動人民羣衆在以功利原則引導下合理地追求道德行爲的實際功效,建設現代化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同時,用公正原則調節個人與他人、社會之間的各種利益關係,使社會達到根本的公平公正合理,然後纔有可能將法律與道德的衝突限制在人們可以接受的範圍之內,進而使人們在寬容的社會中建構和諧的人際關係。

(二) 司法、執法:有條件的融情於法

由於道德與司法的關係同道德與執法的關係在原理上有相當程度上的類似性,因此在此置於一處論述。在司法與執法活動中要堅持法律爲準,以法律爲裁判案件和執法的依據,這是現代是對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制的核心觀念。根據實證法學派的觀點,一個將法律的無效性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區別開來的法律概念能使我們看到這些問題的複雜性和多樣行,即便是道德上邪惡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只要是法律則仍需要遵守。因此在司法和執法活動中,應該樹立法律的至上權威,不應當以是否符合道德標準來覺得是否摒棄法律的適用和遵守。但是如果僅僅刻板的依照法律來執法和司法,則會引起人民對法律權威的質疑,如南京彭宇案一審結果與醫德高尚獻血案處理結果所引起的人們對法律正義取向的質疑。因此,筆者認爲應當在充分尊重法律權威的前提下,首先確定當事人作出行爲的動機是否正當,若是當事人基於正當動機而採取的某些不損害社會公衆利益與個人私人利益的行爲時,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或者民衆投票的方式決定某些具體例外情況的處理結果,適當的融情於法以堅持基本的正義和人道。同時,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綜合各方面因素考量,最大限度上實現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而融情於法,實現法律與道德的統一。

(三) 守法:廣範普法

現實中對普法活動的不重視,配套設施的不到位,往往嚴重影響了普法的目的,如某些受教育程度比較低的民衆通常因爲不懂法而不能守法,僅僅根據個人的道德觀念而採取某些過激甚至是違法。首先,政府部門應該建立普法的長效機制,通過開展深入務實的普法活動,通過法律更普及來緩解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其次,社會輿論的喉舌如新聞媒體報紙等應當在普法與減少法律與道德的衝突上發揮各自的作用等。通過普法活動在民衆的心中樹立法律的普遍性和權威性,促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守法,以法律和道德雙重標準作爲自己的行爲準則,既不可用合法的形式追求實質的非法目的,也不可以違法的方式實現合乎道德的目的,從對行爲的評價上消除法律和道德兩種標準的衝突,從而減少以致於避免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儘量達到法律與道德在一定水平上的統一,維持社會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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