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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評立法反對喪偶式育兒:現實作用值得

來源:寶貝周    閱讀: 1.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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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常把“希望法律管管”掛在嘴邊,可是法律真的什麼都能管嗎?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將立法反對“喪偶式”育兒,家長拒絕輔導孩子或被計入徵信。

光明日報評立法反對喪偶式育兒:現實作用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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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常把“希望法律管管”掛在嘴邊,可是法律真的什麼都能管嗎?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將立法反對“喪偶式”育兒,家長拒絕輔導孩子或被計入徵信。新聞中提到,11月19日,《江蘇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在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被提交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莫宗通在《條例(草案)》的說明中提到,制定本條例其實是迴應全社會加快家庭教育立法願望的實際行動。

引起輿論關注的是其中一條:父母雙方應當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不得以離異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一方開展家庭教育,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對於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孩子可以向學校、居委會以及相關單位或組織求助,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此次針對“喪偶式”育兒入法,不由讓人聯想起“常回家看看入法”的那場爭論。201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雖然在該法律條文頒佈當天,江蘇無錫就出現了首個判例,但在日後,我們還是看到了因爲缺少可操作性,法條陷入執行難的尷尬境地。

必須肯定,無論是對於子女多回家陪伴父母還是家庭教育缺位,立法提出的出發點都是好的,都希望能夠扭轉目前社會中某些失範的行爲。但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取得理想的結果。回家或者是育兒都是道德義務,應由道德評價系統來進行行爲的約束。在現實生活中,不能以道德弱化爲由,將道德範疇的行爲規範隨意上升至法律層面。同樣,法律也有法律管轄的範圍,其管轄的應當是最基礎的社會關係,法律的標準應當是一個“最低標準”。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適用度和執行力。這並不是說不能進行相應立法,而是這種立法只能是把願望變成紙上的法律條文,而在現實中真正的作用值得商榷。如果不能執行,最後使人們對法律也失去了敬畏心理。就“喪偶式”育兒來說,經常在家庭教育中缺位的父親究竟要在育兒中佔有多麼重要的比重,哪裏是底線,是一週陪孩子吃一次飯輔導一次作業,還是一週三次,法律很難給出明確的界定,而在育兒中參與程度低究竟會受到何種懲戒,也很難量化。

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無論是年輕人不能經常回家看看,還是父親們忙於工作,疏於子女的教育,有的時候非不爲也,實不能也,背後或許有着不足與外人道的生活的壓力和困窘。當常識性的人倫行爲變成大衆普遍關注、輿論場探討的問題,我們更該好好考慮的也許是全社會的無奈和親情教化的迴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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