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爲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憲法修改方式
憲法作爲中國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國家組織和活動的總章程,是國家法制的自身基礎和核心,所以修改憲法方式的規定必須考慮憲法的穩定性。
憲法修改機關
根據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爲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
憲法修改程序
爲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
憲法解釋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我國法律規定的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
憲法的地位
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證。
1、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否則無效;
3、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4、憲法是最高行爲準則;
5、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作用
1、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後制定、頒佈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