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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教育條例》破解殘疾人入校難

來源:寶貝周    閱讀: 2.4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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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殘疾人教育權利保障再上新臺階。修訂後的《殘疾人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後,於23日公佈。

殘疾人入學在現實中存在着的不同程度的困難,有望因新《條例》的出臺而減少乃至消除。

《殘疾人教育條例》破解殘疾人入校難

特殊兒童隨班就讀難

殘疾人教育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發展,殘疾人教育權利也獲得了較好地保障。但是,一些事件的發生,也在提醒着我們,殘疾人教育權利的全面保障仍有尷尬。

2016年末,北京市某小學校門口發生了一起家長抗議事件,多位家長拉橫幅、喊口號,並聯名簽署意見書,要求該校一名自閉症兒童退學。事件經媒體報道後迅速發酵,特殊兒童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問題再次引發公衆熱議。

“目前,我國仍有大量適齡殘障兒童的義務教育質量訴求沒有得到很好的滿足,殘障兒童受教育狀況有待進一步改善。”中國教育學會特殊教育分會祕書長許家成教授曾指出。

2014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佈的數據顯示,“2013年度,全國6至14歲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爲72.7%”,這一數據遠低於普通兒童的義務教育入學率(接近100%)。另據相關統計數據,在我國入學的殘障兒童中,約有50%的殘障兒童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約有50%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另有小部分在普通學校特教班就讀。

去年8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強調要繼續貫徹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依法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綱要》特別指出,要“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在殘疾學生較多的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提高普通學校接收殘疾學生的能力,不斷擴大融合教育規模”。

最大程度融入普通教育

“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是《條例》中最值得關注的一句話。其具體表述爲,“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根據《條例》解釋,“融合教育是指將對殘疾學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華東師範大學教育學部教授汪海萍表示,這意指融合教育不只是接納殘疾學生進入普通教育環境,而且能夠通過爲殘疾學生提供合適的教育使其取得實質性的進步,融合教育應是有質量的教育。

《條例》認爲融合教育需要條件的支持。由於殘疾人教育支持系統的匱乏以及普通學校教師特殊教育專業能力的侷限等,部分殘疾程度較重的學生經專家委員會評估,可以選擇特殊教育方式。

《條例》要求“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實施”,“這是融合教育的應有之義,就現階段特殊教育管理而言,迫切需要將各階段殘疾人教育的管理納入教育行政部門內部相應部門的職責分工。”汪海萍說。

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爲了方便殘疾人入學,提高殘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條例》規定:一是政府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選擇部分普通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設置特殊教育學校,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二是殘疾兒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進入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三是擴大職業教育、學前教育招生規模,爲殘疾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提供更多機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丁相順將其視爲積極吸收和貫徹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4條所倡導的理念,落實公約所倡導的融合教育的理念和原則,“是我國積極履行公約義務、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的又一具體舉措”。

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的《公約》強調,“締約國應當確保在各級教育實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終生學習”,要求締約國實現“(一)殘疾人不因殘疾而被排拒於普通教育系統之外,殘疾兒童不因殘疾而被排拒於免費和義務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二)殘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區內,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包容性的優質免費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明確教師任職特殊要求

教育部是《條例》能否落到實處的重要部門。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巡視員李天順表示,要切實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民政、殘聯等部門,全面掌握轄區內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信息,根據每個殘疾兒童少年的身心狀況,通過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特教學校就讀、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或遠程教育等多種途徑,逐一做好教育安置,全面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還要着重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支持職業學校積極招收殘疾學生,設置符合殘疾人身心特性和社會需要的專業,加強與企業的合作,努力使完成義務教育且有意願的殘疾學生都能接受適宜的中等職業教育,讓他們擁有一技之長、更好融入社會。

李天順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體系。要積極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促進殘疾兒童早發現、早診斷、早教育、早康復。積極發展殘疾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爲殘疾人搭建一個不同學習階段相互銜接、普職融通的終身學習立交橋。

爲了提高殘疾人教育教師專業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條例》明確了任職特殊要求。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不是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的,按照教師法的規定取得教師資格後,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培訓並考覈合格。

《條例》要求合理配置教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覈定的編制總額內,爲特殊教育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在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教師等專職崗位。

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普通學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覈內容,並作爲覈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爲了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條例》規定,殘疾人教育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用於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復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並優先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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