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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感冒和下關節痛 輾轉兩家醫院疑誤診身亡

來源:寶貝周    閱讀: 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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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市中院經審理後日前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判兩家醫院分別補償2萬元和賠償30多萬元

少年因感冒和下關節痛 輾轉兩家醫院疑誤診身亡

本報清遠訊家住在佛岡某鎮的李某啓因感冒和下關節痛先後到廣州某醫院、佛岡某醫院就診,最終死在佛岡某醫院。到底是醫院“誤診”還是正常的患病不治身亡,醫患雙方各執一詞。近日,清遠市中院經審理後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根據醫療事故鑑定和兩家醫院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判兩家醫院分別補償2萬元和賠償30多萬元。

李某啓於1993年出生,2006年4月6日因感冒後下關節痛,父母將其送到廣州某醫院就診,在檢查和化驗結果出來前即於17時返回家。李某啓臥牀休息後出現咳嗽、氣促等症狀,當天21時20分到佛岡某醫院就診,後轉入內科住院搶救治療,次日凌晨2時53分停止呼吸與心跳,經搶救於3時58分因急性心衰死亡。家屬將曾就診的兩家醫院告上法庭。

  患者家屬:兩家醫院均應承擔過錯責任

李某啓家屬稱李某啓向來身體健康,此次治療完全是醫院“誤診”所致,認爲廣州某醫院診療中給患兒輸液的人員王某及楊某未取得執業資格,用快速“輸液”導致患者發生急性肺水腫,並未讓患者“留院觀察”,也未告知病情是否危險或可能隨時惡化。同時佛岡某醫院診療中醫務人員存在違反診療常規、行業制度和規範的行爲,致患者被誤診死亡,且未按規定提出屍檢甚至不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無法查明患者死因。

  兩家醫院:按規定與規範治療,不存在過錯

廣州某醫院認爲,患者輸液後未出現心衰症狀,活動自如,可見輸液治療與患者當晚急性心衰無直接關係。患者及家屬沒等檢查、化療結果完全出來,就決定離院回家,而患者當時病情無明顯急性症狀,且生命體徵平穩,不留院觀察也符合醫療原則,因此醫院不存在過錯。

佛岡某醫院認爲,診治過程中醫護人員全力搶救,診療護理行爲符合常規與規範,不存在誤診誤治或不負責行爲。因當時患者家屬對患者死因未提出異議,故無告知其是否進行屍檢,且無僞造塗改病歷。

  醫療鑑定:兩醫院均有過錯

經查實,佛岡某醫院醫務人員黃某在註冊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前,有不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執業活動,而執業助理師譚某也有不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執業活動,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和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致使醫療事故鑑定無法進行。最終由法院根據患者申請,委託某司法鑑定中心和某司法鑑定所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因患者未作尸解死因不明,司法鑑定中心不予受理。另外,司法鑑定所出具鑑定結論:兩家醫院對患者診療過程中均存在錯誤,但廣州院方的過錯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的依據不足;佛岡院方的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過錯的參與度爲41%~60%。

  法院:

  根據鑑定結論確定責任分擔

一審法院依據2007年度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等規定,覈實了家屬患者的損失總計爲36萬多元,根據鑑定意見,並按過錯大小、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判處佛岡某醫院賠償19萬多元,廣州某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經濟上補償2萬元給患者家屬。患者家屬與佛岡某醫院均不服,提起上訴。清遠市中院認爲,本案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間是2012年11月9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本案應按2011年度的標準計算各項賠償數額,因此改判佛岡某醫院賠償患者家屬30多萬元,其他各項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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