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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13歲少女殘殺同學只因嫉妒不如受害人漂亮

來源:寶貝周    閱讀: 7.3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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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13歲少女殘殺同學只因嫉妒同學比自己美麗?廣西一名未滿13歲少女嫉妒同學漂亮將其殺害,並當場肢解,清理案發現場血跡,法院決定對被告收容教養三年。

廣西13歲少女殘殺同學只因嫉妒不如受害人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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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砍斷頭顱、手臂裝入袋中。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父母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0.8萬元。

法院判決書顯示,13歲的周某在南丹縣裏湖瑤族鄉仁廣小學讀書,與不滿13歲的覃某是六年級同班同學,平時兩人關係比較好,且兩家都是同一條街上的鄰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耍,並曾議論她長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對周某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

判決書顯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後,兩人在家中看電視時,覃某乘周某低頭玩手機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至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至周某當場死亡。後覃某還將周某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並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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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行爲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稱爲刑事責任年齡。各國對此規定不一。印度刑法規定從七歲開始負刑事責任,西班牙等國刑法規定爲九歲,日韓等國刑法規定爲十四歲。

中國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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