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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簡章 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12條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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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

研究生招生簡章 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12條招生簡章

  一、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是爲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二、報考條件

  (一)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年齡一般不超過40週歲(1972年8月31日以後出生者),報考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5.已獲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只可報考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碩士研究生。

6.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自考本科生和網絡教育本科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二)報名參加全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報名參加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爲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爲0301]畢業生不得報考)。

2.報名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爲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爲0301]畢業生方可報考)。

3.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4.報名參加除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三)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項的要求。

2.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爲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爲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爲本單位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學術型專業和專業學位中的建築學碩士、工程碩士、城市規劃碩士、農業推廣碩士、獸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林業碩士、臨牀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等13個專業學位類別可設置單獨考試。

(四)經審定可以開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學校,可以按規定數量和辦法推薦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直接參加相關招生單位的複試。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製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教育碩士項目的推免生)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進行網上報名併到報考點辦理現場確認手續,且不得再參加統考。到2012年10月25日仍未落實接收招生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資格,接收推免生單位應及時爲推免生辦理相關接收手續。

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三、報名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單獨考試及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和工程管理等專業學位的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

 (一)網上報名:報考2013年碩士研究生一律採取網上報名方式。

1.網上報名日期: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信息)。

預報名時間爲2012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2.考生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網網址:http://,教育網址:,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按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凡不按要求報名、網報信息誤填、錯填或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在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報信息。

3.網上報名填寫報考信息時注意事項:

(1)考生只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考試結束,教育部公佈考生進入複試基本分數要求後,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瞭解招生單位的生源缺額信息並根據自己的成績再填報調劑志願。

(2)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的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3)考生(含推免生)要準確填寫個人信息,對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規、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招生單位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暫行)》進行處理。

4.國家按照一區、二區確定考生參加複試基本分數要求,一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重慶、四川、陝西等21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

報考地處二區招生單位且畢業後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見附1)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或者工作單位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爲原單位定向或委託培養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且申請爲少數民族地區定向或委託培養方式。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的信息爲準。

5.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否則,將取消推免生資格,列爲統考生。

6.現役軍人報考地方或軍隊招生單位,以及地方考生報考軍隊招生單位,應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及招生單位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定,按照規定填報報考信息。不明之處應事先與招生單位聯繫。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教育碩士研究生)均須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並繳費和採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1.報考點現場確認時間

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補辦。

2.現場確認程序

(1)考生到報考點指定的地方進行現場確認。

(2)考生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校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覈對。

自考本科生和網絡教育本科生須憑已經取得的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辦理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手續。

所有考生均要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並確認。經考生確認的報名信息在考試、複試及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3)考生按規定繳納報考費(考生辦理報考手續繳納報考費後,不再退還)。

(4)考生按報考點規定配合採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四、考生報考資格審查

招生單位對考生網上填報的報名信息進行全面審查,並重點核查考生填報的學歷(學籍)信息,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准予考試。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可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後,再准予考試。

招生單位在審查考生資格時,發現僞造證件情況時,可扣留僞造證件。

  五、初試

(一)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考生可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下載打印《准考證》。《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

(二)考生憑下載打印的《准考證》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

(三)初試日期和時間

2013年1月5日至1月6日(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月7日進行)。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爲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7日,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四)初試科目

1月5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1月5日下午 外國語

1月6日上午 業務課一

1月6日下午 業務課二

1月7日 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爲3小時;建築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

初試方式均爲筆試。

(五)考試大綱及命題

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科目爲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綜合、中醫綜合。

全國聯考科目爲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

全國統考和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全國統考和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

(六)考生須到報考點指定的考場考試。考生入場時須接受考試安全檢查。考生在每科考試開考15分鐘後不得入場。初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考生初試成績由考生報考的招生單位負責通知。

  六、複試

(一)招生單位要對所有擬錄取考生進行復試,如有必要,可再次複試。複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二)招生單位在複試前對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複試。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可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三)複試時間、地點、內容範圍、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複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佈。全部複試工作一般應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對以同等學力身份(以報名時填報的信息爲準)報考的考生(法律(非法學)、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或旅遊管理專業學位碩士可除外),複試時,應加試至少兩門本科主幹課程。加試方式爲筆試。

(五)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碩士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複試中進行,成績計入複試成績。

(六)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在複試中進行,成績計入複試成績。

(七)少數民族地區僅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區域。考生網報時應如實填寫民族身份,現場確認後不得更改。

(八)教育部依據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結合年度招生計劃、生源情況及總體初試成績情況,確定考生進入複試基本分數要求。單考生進入複試的基本分數要求由招生單位自定。

經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學等自劃線高校(名單見附2)自主確定考生進入複試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單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差額複試。差額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單位,可以適度擴大差額複試比例。進行初試科目改革的學科專業複試差額比例可適當擴大,具體比例由招生單位自定。

  七、調劑

報考學術型和報考專業學位研究生之間的相互調劑政策,待初試結束後,視第一志願生源上線情況而定。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並公佈。屆時,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填寫報考調劑志願。

  八、體檢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複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具體要求見各招生單位招生簡章或複試通知。

  九、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含初試和複試)並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擬錄取名單。

招生單位要將考生考試誠信狀況作爲思想品德考覈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於思想品德考覈不合格者,招生單位不予錄取。

碩士生錄取類別分爲定向、非定向、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爲回原單位的定向培養碩士研究生或委託培養碩士研究生。

招收定向培養、委託培養碩士研究生均實行合同制。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爲定向培養或委託培養的考生之間,必須在考生錄取前,分別簽訂合同。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並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兩週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被擬錄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學資格,需在錄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招生單位同意,可以參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十、違規處理

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規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同時,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爲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一、畢業生就業

定向或委託培養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回定向或委託單位就業。

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碩士研究生畢業時採取畢業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或按照培養合同就業。招生單位及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十二、其他

(一)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複試或無法被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被錄取爲碩士研究生後,培養經費及在學期間的待遇按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培養合同辦理。

(三)各招生單位根據本簡章,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招生簡章。

(四)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辦理。

附:

1.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

2.進行自主確定複試分數線改革試點的高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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