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生活百科 > 婚姻家庭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來源:寶貝周    閱讀: 1.7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稱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有效補充。下面我們來詳細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一條

第一條內容: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爲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處理。結婚登記程序瑕疵有以下三種情形: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到現場辦理登記;2、冒用或使用僞造的身份證辦理登記;3、婚姻登記機關越權辦理登記。

本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判決宣告婚姻無效;其他情形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該判決一審終審。

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途徑是,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二條

第二條內容: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解讀】本條之所以使用“推定”表述是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第二款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之規定,既然起訴的一方已經提供了必要的證據,如果另一方不認可該證據,就應該提供相關資料來完成舉證義務。如果另一方既不認可一方的證據,又不配合做親子鑑定,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問題1】如果子女拒絕做親子鑑定,如何處理?

答:本條規定將子女排除在外,只有夫或妻一方能提起此類訴訟。

【問題2】如果夫一方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成年子女拒絕做親子鑑定的,如何處理?

答:不能強制做親子鑑定,也不能推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2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三條

第三條內容: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問題1】父母雙方均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誰代理子女起訴?

答:由法院指定代理人代理起訴。

【問題2】此類訴訟是否受2年訴訟時效的約束?

答:撫養義務是連續性的,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約束。

【問題3】子女成年後起訴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是否支持?

答:子女已成年,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3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四條

第四條內容: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一般情況下,不予支持。本條規定了兩項支持的重大理由,但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項強調“嚴重損害”;第二項強調“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如果是負有一般撫養義務的,不適用。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經過法院分割共同財產後,一方使用後剩餘的部分與另一方未使用的部分,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4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五條

第五條內容: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解讀】婚前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爲個人財產。婚後主動增值的,應當屬於共同財產。租金屬於經營性收益,應當認定爲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勞作所產生的果園收益,屬於人工孳息,應當認定爲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5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六條

第六條內容: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處理,認定撤銷贈與。如果合同法第192條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情形,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由法院認定撤銷贈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6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七條

第七條內容: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本條的制定背景:現階段房價高,子女憑自身能力無法買房,父母以全部積蓄爲子女買房,而80後的子女對感情和婚姻不慎重,閃婚閃離的較多。因此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以維護出資父母的利益。

注意事項:本條規定的“出資”是指父母出全資。

婚後如果父母只是替子女支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則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考慮首付部分的增值,判歸支付首付一方的子女所有。

如果離婚後女方生活困難,可以請求經濟幫助,且判決其他財產時也會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

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如無法證明出資份額的,按照共同共有認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7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八條

第八條內容: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爲,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爲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起訴離婚的情況。強調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行爲。解決方式爲:變更監護關係,然後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起訴離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8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九條

第九條內容: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解讀】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和國際慣例,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9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條

第十條內容: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本條規定了5項條件: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2、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3、並在銀行貸款;4、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5、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判歸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符合前4項條件,但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該判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離婚時房價下跌的,產權一方至少要給另一方共同還貸部分一半的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0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內容: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婚後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處理。

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不支持追回房屋,應當認定不撤銷房屋買賣合同:1、第三人善意取得;2、支付合理對價;3、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沒有規定除外條款的原因:1、不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防止夫妻惡意毀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1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內容: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的理由:房改房的取得有父母福利色彩在其中,且父母的工齡等佔決定因素。

關於“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是否可以主張利息的問題。如果夫妻雙方一直在該房改房中居住,從公平的角度考慮,不應該支持主張利息。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2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內容: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注意養老保險金和養老保險費的區別。

離婚時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1)不能分割養老保險金,(2)可以分割賬戶中婚後個人實際交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3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內容: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解讀】本條規定了財產分割協議適用的條件:以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此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協議無效,根據實際情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問題】如果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如果協議離婚不成,該協議仍然侯曉”的,離婚時如何認定該協議的效力?

答:個人觀點: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協議有效,具有強制執行力。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的是協議離婚後(已經登記離婚,拿到了離婚證)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此種情況下,有1年的除斥期間,2年的訴訟時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4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內容: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爲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離婚期間的繼承問題。

離婚時尚未實際分割遺產的,法院不受理分割遺產的請求,應該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另行起訴時,應當舉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5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內容: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夫妻之間的借款。

作爲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約定還款期限的,也是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可以隨時起訴主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6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內容: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再次強調了,夫妻雙方均有過錯的,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7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內容: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解讀】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即滿足離婚的實質要件,以體現婚姻的自由。對於訴訟離婚,如果當事人僅提起離婚之訴,而不涉及財產,或者僅涉及部分財產的,基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受制於當事人的處分權的原則,僅應審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部分。或者當事人因撫養孩子或者別的原因,自願保留部分共有財產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干預,因此對於離婚後,一方以尚有未處理的共同財產起訴的,應作爲新的事實和理由,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8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內容: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爲準。

【解讀】2011年8月13日本解釋施行後,正在審理的一、二審案件,都適用本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第19張

保健知識
母嬰用品
婚姻家庭
社會公益
跳蚤市場
十二星座
娛樂明星
寶寶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