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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失蹤6小時即立案

來源:寶貝周    閱讀: 1.8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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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警方建立多警種快速尋查機制,7個月找回1500名失蹤小孩

兒童失蹤6小時即立案

11月上旬,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楊東做客公安部網站,就“寶貝尋家”打拐專項行動有關情況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時,對廣東多警種聯合快速尋查機制給予了高度肯定。據統計,自今年4月9日以來,廣東警方藉助快速尋查機制,已經解救了1500多名兒童。記者獲悉,廣東警方正在廣州、東莞等地開展試點,以6小時爲界點,對小孩失蹤6小時內還未找到的作立案處理。

楊東提及的“快速尋查機制”,從今年起在廣州、深圳、東莞、佛山等拐賣案件多發地區推行,具體來說,就是接到兒童失蹤報警後,立即啓動刑偵、治安、巡警、交警、派出所等多警種、部門聯動快速尋查。

據悉,拐賣案件多爲跨省區流竄作案,點多、線長、面廣,取證難;拐賣嫌疑人居無定所,抓捕難。以前的打拐工作,多數時候是刑偵部門唱獨角戲,打擊效果受到制約。在不少從事打拐工作的基層民警看來,要與人販子團伙式拐賣犯罪的手段相較量,警方除了要搶跑在時間前頭,還需懂得整合優勢資源併爲自己所用。

“過去的打拐行動重在‘打擊犯罪’,最終結果看破了多少案子、抓了多少不法分子;現在的理念不一樣了”,楊東說,“破了案、抓了人還不夠,要‘找回孩子’才行。”

爲了實現這一理念,公安部門首先瞄準了立案環節。以往,出去玩耍的孩子久久不回,家長除非拿出確鑿證據證明失蹤人有被拐賣嫌疑,否則需等上24小時才能立案,相當部分的案件作爲治安案件來處理。事實上,在兒童失蹤的最初幾個小時是查找失蹤人員、發現線索的黃金時期。在此次打拐行動開始的時候,公安部打拐辦便規定:凡是羣衆報兒童、婦女失蹤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立案,迅速開展查找、調查、偵查,要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人管;對拐賣兒童、婦女案件,應當立爲刑事案件開展調查。

 

抓了立案工作,破案量也跟着上升。統計數據顯示,從4月9日開展專項行動的頭兩個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破案1140起,共打掉271個犯罪團伙,抓獲此類在逃人員371名,解救被拐賣兒童638人、婦女959人。

記者獲悉,廣東警方一直在思索如何建立起打拐的長效機制,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科學立案,已在廣州、東莞等地試點,以6小時爲界點立案,即如果在6小時內仍找不到失蹤兒童的,就立爲刑事案件處理。有關人士表示,若該制度建立起來,對第一時間及時調度資源、有效挖掘線索、快速破案將起到積極作用。

■釋疑  爲什麼以6小時作爲立案時限?

兒童失蹤最初的幾個小時是查找解救的黃金時期,爲什麼廣東警方將立案時限定爲6小時,而不是4小時或8小時呢?

廣東警方打拐人士告訴記者:“我們辦案的時候就發現,有些人販子十分狡詐,他們能在短短的幾小時內,將被拐的小孩送到另一個城市。”拐賣犯罪通常是跨區域作案,轉移迅速,打擊難度大,因此,不宜定爲7小時或更長時間。

那是不是立案時間越快越好?這位打拐人士表示,立爲刑事案件就意味着會投入最大的注意力、警力、資源、技術,包括運用現場勘查、監控等能用到的所有措施,事實上廣東已經實施多警種快速尋查機制,也確實找回了不少迷路走丟的小孩。這種機制免去了立案、撤案等手續,避免了資源浪費,在實際操作中有利於更快查找。

“當然,孩子失蹤不一定是被拐賣,但如果長時間無法找回,就大大增加了被拐賣的可能性。”該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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