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雙方或一方擁有長沙市戶籍;
2.限未滿3週歲的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幼兒。
(3週歲以上人員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1.出生人員戶口登記申請表;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父母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準備材料→提交申請→落戶地派出所受理並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長沙婚內新生兒入戶辦理地點
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當場辦結
辦理費用: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