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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生兒入戶指南(政策內)

來源:寶貝周    閱讀: 6.7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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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申請入戶北京戶口的嬰兒

父母戶籍屬於以下任一其中一種情況的:

1、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爲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爲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爲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爲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爲集體戶口。母親爲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爲非農業戶口。

2、父親爲本市戶口、母親爲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戶政大廳)辦理出生登記。

3、父母均爲我市人才集體戶口,或一方爲我市人才集體戶口另一方爲非本市戶籍人員,且在北京沒有本人名下合法產權的住房,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政策、手續齊全的,按照“自願選擇隨父隨母登記戶口”的原則申報出生登記,可以隨父親或母親在我市人才集體戶申報出生登記。新生兒父母人事檔案關係已經調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單位,但戶口仍滯留在人才集體戶內的,其生育的新生兒不能在人才集體戶申報出生登記;在本市有工作單位,且其單位已開立集體戶的人才集體戶口人員,應先將本人戶口遷至工作單位集體戶內,再申請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

北京新生兒入戶指南(政策內)

辦理材料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鑑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複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父親爲本市戶口、母親爲外省市戶口的

1、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父母均爲我市人才集體戶口,或一方爲我市人才集體戶口另一方爲非本市戶籍人員的

1、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介紹信》、集體戶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外地一方爲家庭戶的持《居民戶口簿》;

2、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3、父親或母親一方系部隊現役軍人的,還需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4、結婚證;

5、《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6、《出生醫學證明》,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提供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複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和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

北京新生兒入戶指南(政策內) 第2張

辦理流程

1、持上述相應材料到嬰兒跟隨的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新生兒入戶申請。

2、派出所審覈《生育服務證》有否蓋有計生部門的有效印章,無章爲無效證件,不予入。

3、派出所覈對當事人申請入戶地與《生育服務證》發證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暫不入戶,由當事人持戶口本到戶籍地計生部門辦理變理手續,由計生辦在《生育服務證》第三頁副頁背面蓋章註明後,方給予入戶。

北京新生兒入戶指南(政策內) 第3張

辦理地點

嬰兒跟隨入戶的監護人戶口所在地的戶籍派出所的戶籍窗口及分縣局戶政大廳

北京新生兒入戶指南(政策內) 第4張

辦理時限及費用

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每週七天對外辦公,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實行預約辦事制度。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北京新生兒入戶指南(政策內) 第5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