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夫妻雙方均爲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後,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母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並隨父或者母戶口遷出時一併遷出。
所需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出生申報的姓名應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姓名一致;
二、嬰兒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三、嬰兒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辦理程序當事人憑上述材料到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
受理機構
嬰兒父親或者母親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區居民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
詳見《全市各戶政窗口一覽表》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
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