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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產假增至14周 生育流產費用可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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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我國擬產假增至14周 生育流產費用可報銷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北京母乳餵養率降低 產假短是原因之一

來源:北京電視臺所屬欄目:北京您早徵求意見稿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八條)。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爲了進一步提高法規審查工作質量,現將《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佈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鑑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爲了更好地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2008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條例名稱

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爲《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二)關於禁忌勞動範圍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得比較原則,目前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爲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納入條例,並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同時,考慮到禁忌勞動範圍需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爲避免因禁忌勞動範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徵求意見稿將禁忌勞動範圍作爲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並規定:禁忌勞動範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佈(第三條)。

(三)關於產假天數和產假待遇

一是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條第一款)。

二是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第七條第二款)。

三是爲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八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爲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三條)。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3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爲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第十條 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九項;

(二)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三項;

(三)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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