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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齡童幼兒園用餐被燙九級傷殘 幼兒園將負全部責任

來源:寶貝周    閱讀: 3.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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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一所幼兒園的老師端熱湯時,把年僅4歲的小丫燙成九級傷殘。近日,家長將幼兒園告上法庭,索賠15萬元。

4齡童幼兒園用餐被燙九級傷殘 幼兒園將負全部責任

  老師端熱湯 燙到孩子臉

小丫就讀於思明區的一所幼兒園。去年1月11日,上小班的小丫在教室用餐時被老師端着的熱湯燙傷面部,被送到醫院救治。經醫院燒傷專科收治診斷:小丫屬熱液燒傷3%,度,頭面部。經過21天的住院治療,小丫的面頸部創面基本癒合,但面部卻遺留下了30平方釐米以上的瘢痕,後經鑑定,小丫構成了九級傷殘。

事後,幼兒園和小丫的家長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小丫的家長將肇事幼兒園告上思明法院。

  父母上法庭 索賠15萬元

小丫的母親訴稱,女兒出事後,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未能及時做出有效處理,由於幼兒園未盡安全管理義務,不僅使女兒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和痛苦,尤其是面部留下大面積的瘢痕致殘,而且對於女性的容貌及心靈將造成嚴重的創傷,將給幼兒的成長留下揮之不去的陰影,被告應給予小丫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的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

幼兒園方面則迴應說,小丫被燙傷是意外事件,當時是午飯時間,因天氣寒冷,湯涼了,老師將湯重新加熱,正端出來的時候,小丫上前抱住了老師的腿,導致熱湯灑到小丫臉部,釀成了悲劇。事發後,老師立即用冷水給小丫沖洗了20分鐘,然後送醫院治療。

園方還辯解說,其不存在拒絕小丫住院治療,幼兒園也沒有不賠償小丫,雙方只是對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法官說法

幼兒園有錯,承擔全部責任

近日,思明法院審理認爲,小丫爲幼兒園學生,屬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被告幼兒園老師將熱湯端進教室時,應預見到熱湯可能會燙傷學生,對本應盡到謹慎安全注意與教育管理的義務而未盡到,造成幼兒臉部燙傷,並致九級傷殘。

針對幼兒園答辯說,事故系小丫摟抱幼兒園老師的腿,而導致熱湯灑出燙傷小丫,所以,應減輕幼兒園的賠償責任。對此,法官沒有采納。

法官說,事發時小丫作爲不滿4週歲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孩子出於一種 “示好”的本能,去摟抱老師,因主觀能力和客觀方式均不具有相應能力和危害性,所以,不構成民事責任法律規定的過錯責任,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不應依此而減輕幼兒園的賠償責任。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幼兒園存在過錯,應對小丫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官要求,幼兒園須向小丫賠償人身損失1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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