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職工或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家庭病牀)治療;
2、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
不能報銷的範圍
1、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和支付標準以外的醫療費用;
2、不符合規定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
3、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酗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4、交通、醫療、藥事事故等其他賠付責任支付的醫療費用;
5、職工工傷(公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7、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報銷比例
1、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爲500元,報銷比例爲55%;
2、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爲300元,報銷比例爲60%;
3、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爲65%。
報銷條件
1、申請人已經辦理參保手續、足額繳交醫療保險費;
2、合作醫療指定醫療機構就醫;
3、參保人在備案醫療機構就醫發生了住院醫療費用,並先行支付現金,且保存有關單據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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