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2、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4、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5、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6、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等的門診醫療費用。
不予報銷的範圍1、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2、在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3、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急診除外);
4、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5、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因其他違法行爲造成傷害的;
6、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就診的;
7、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就診的;
8、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不應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報銷額度1、起付標準:
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爲1300元,第二次及以後均爲650元;
2、報銷比例:
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比例按醫院級別分別計算;
3、支付限額: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爲10萬元,大額互助資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20萬元,共30萬元。
報銷注意事項
1、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可爲需住院治療的或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需繼續連續治療的參保人員,開設治療性家庭病牀。參保人員在治療性家庭病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起付標準減半,同時執行住院轉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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