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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夫妻不用再爲對方非法債務“買單”

來源:寶貝周    閱讀: 2.0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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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增加規定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分別作爲24條的第二款、第三款。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增加規定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分別作爲24條的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法:夫妻不用再爲對方非法債務“買單”

曾爲遏制夫妻聯手坑債權人出臺24條

據瞭解,1980年版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2001年婚姻法修正時刪除了該規定,同時在第41條就離婚後的債務償還問題專門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發現,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較多的夫妻聯手坑債權人的情況,即夫妻以不知情爲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

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覆衡量和價值判斷後,確定了第24條表述: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後來的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的法官往往以這一條爲裁決依據,一些人需要爲他們的前夫(前妻)的債務“買單”。

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 法院不予保護

針對之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此次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法還表示將持續發佈指導性案例,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民法總則通過後將啓動民法分則編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作進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焦點1 對夫妻一方所負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杜萬華稱,目前社會公衆反響強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無法清償的債務,個別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中也界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讓不知情也未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另一方也承擔債務。

他解釋道,這一問題主要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欠下的賭債、毒債,都是在實施違法犯罪過程中產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護,而構成犯罪的應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另外一種情形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應知借款目的,事後還向未舉債的配偶主張共同債務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對其借款真實目的並不知情的,舉債人主張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這就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爲非法債務,法院將不予保護。杜萬華表示,這樣對夫妻一方舉債用於不正當個人需求,另一方爲此“買單”的利益失衡問題如何解決,會更加明確。

焦點2 法院需綜合判斷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

鑑於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沒有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出現不恰當判決的情況。最高法同時發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強調、細化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要求。

現實中,一些個案存在適用24條後,虛假債務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

最高法認爲,未從嚴查明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爲破解這一問題,《通知》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到庭並簽署保證書,法庭通過對其本人進行調查詢問,進一步覈實債權債務關係及具體債務是否真實。未舉債夫妻一方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是虛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線索,法院也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

《通知》還指出,實務中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爲防止法院機械簡單辦案,僅憑藉條、借據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通知》要求,法院在認定夫妻一方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時要綜合判斷,包括借貸金額、出借人經濟能力、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等。

對話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杜萬華

出現問題因個別法官處理案件簡單化

出現配偶一方聯手債權人坑另一方情況

24條的實施情況怎麼樣?

杜萬華:司法解釋實施後,從社會效果來看,夫妻聯手坑債權人的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多年來情況比較平穩。但隨着社會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配偶一方和債權人聯手坑配偶另一方的情況開始出現。

我們也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分析,除了確實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正常債務外,有的涉及虛假債務、違法債務(賭博、吸毒、購買槍支等)。

問: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是什麼?是不是這條規定本身出了問題?

杜萬華:分析這些情況,我們覺得,一是社會誠信和道德建設沒有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另外個別法院的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存在簡單化的情況,特別是對債權債務關係性質的認定、證據的採信、在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甚至在情況不明時,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作爲被執行人。

這是法律適用過程中事實認定的問題。

“出現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

問:有不少人提議把24條廢除,就此你怎麼看?

杜萬華:我關注了一下爭論的情況,主流觀點還是認爲24條必須保留。正確與否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們在保留或者廢除一項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時,最要防止的是拆東牆補西牆,本來是爲了防止配偶之間聯手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廢除了,那原來已經遏制住的不良社會現象會不會因此反彈?

我們的觀點是,出現了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24條的基本內容是不錯的,所針對的是真實債務、合法債務,絕不可能包括虛假債務和違法犯罪形成的債務。爲了讓社會公衆更好地認識這一問題,我們這次對24條做了補充規定;同時針對司法審判中存在的問題,又專門發佈了《通知》。

問:有一種觀點認爲,要判斷共同債務的標準應該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此怎麼理解?

杜萬華:婚姻法17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生產經營收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斷取得債權和物權,也不免產生債務。這個債務同時應該是夫妻共同債務。不能把共同生活簡單理解爲家庭生活,這個含義應該是更廣泛的。

針對這個理解爭議,我們也會加大司法調研力度,條件成熟時將就此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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