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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關於債務的清償

來源:寶貝周    閱讀: 1.5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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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離婚時,李女士應不應共同承擔夫妻債務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

原標題:夫妻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汪先生和妻子李女士相識於讀書期間,本來婚後生活也是非常美好,但隨着日漸忙碌以及各自壓力的變大,最終還是沒抵擋過生活瑣碎,二人打算辦理離婚。

在分割財產時,由於汪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經營的公司有一定的債務問題,二人因此起了衝突。

汪先生認爲自己經營公司是爲了這個家,作爲夫妻的另一方理應承擔,並要求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先劃出這部分債務。而李女士認爲,李先生提出的這部分投資,自己是完全不知情的,而且對方並沒有明確收益多少以及收益用在了哪裏,是否用在這個家裏等問題都是有待證實的。

李女士說,面對離婚汪先生完全沒了昔日的包容,更多的是面對財產的錙銖必較,讓人很失望,況且自己要撫養孩子,所以不是自己該承擔的債務問題自己不會退讓了。

於是,李女士帶着這些問題和律師進行了溝通和確認。

那麼,離婚時,李女士應不應共同承擔夫妻債務呢?又有哪些是她不用承擔的呢?

首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離婚時關於債務的清償

其次,哪些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呢?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婚姻關係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管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雙方的名義所借的任何債務首先推定其爲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另一方主張其爲個人債務的,則應提交證據,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如果證實債務屬於一方的,則另一方並無償還義務,不管是否離婚都可以拒絕爲對方的債務進行償還。

另外,夫妻離婚需要對屬於雙方共有的債務做出處理,這與子女沒有關係,因此子女不需要對父母的欠債承擔責任。但是在繼承上面,如果子女有繼承父母的遺產,那麼在繼承遺產的份額內,就需要承擔父母對應的債務,這個時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子女來承擔償還責任。

以上便是夫妻離婚時,債務的基本清償問題,建議雙方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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