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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30個省市“男性休產假”法規調查

來源:寶貝周    閱讀: 1.5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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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回顧:超六成已婚男士沒休過產假 其中三成不知道

近期,鄭州市中原區法院與該區計生委聯合舉行了“送法進社區”活動,活動調查顯示,有超過六成的男士沒有休過產假,其中三成以上不知道男士可以休產假。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規定了女方產假,並沒有男人育嬰假,但在很多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裏,都有“男人產假”的規定。河南省正是其中之一。在2002年通過的《河南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第33條有明確規定,男士也享有爲期一個月的產假。但規定是規定,“男人產假”大都沒被嚴格執行。

關於“男人到底是否該休產假的”討論從09年就開始了,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就曾發做過一項《關於男性帶薪護理假公衆需求的調查報告》調查,建議將男性帶薪護理假或父親假作爲一項公民權利,列入《社會保險法》當中。而在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社會保險法》中,關於“男性休產假”的一項規定仍然是空白。

中國30個省市“男性休產假”法規調查

據小編了解,《勞動合同法》中只規定了女方產假,而在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並沒有關於男性休產假的規定。小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中找到了關於中國30個省市、自治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各個地區對於“男人休產假”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1.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2.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3.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八條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爲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爲工作時間。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5.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一條 獨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優待、獎勵: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6.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一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家庭,自領證之月起享受以下優待:

(一)產假可以延長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護假(含晚育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時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7.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爲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爲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8.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爲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爲晚育。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9.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10.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覈和晉級、晉職、提薪。

11.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12.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三條 城鎮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

(一)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個月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其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和計算工齡;

1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九條 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1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5.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爲出勤。

16.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七條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17.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爲出勤。

18.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9.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20.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爲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爲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爲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21.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爲20天。

22.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23.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24.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25.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26.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27.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次結婚的爲晚婚,已婚婦女滿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爲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爲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28.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一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爲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爲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29.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八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女方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30.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爲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爲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小編結語:

從以上30個省市自治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中,在男性“陪產假”或“護理假“上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晚育,2.有《獨生子女光榮證件》。

在此,小編呼籲:希望所有的爸爸都瞭解自己的權益,讓”男性休產假“不再成爲”紙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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