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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初中生追砍同學 對“問題學生”真就沒

來源:寶貝周    閱讀: 2.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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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可資借鑑,他們大都設有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性少年法典,用專門的人員、專門的程序、專門的處遇來矯正“李某軍們”。

在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可資借鑑,他們大都設有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性少年法典,用專門的人員、專門的程序、專門的處遇來矯正“李某軍們”。

媒體:初中生追砍同學 對“問題學生”真就沒
▲圖片來自視頻截圖。

據報道,10月21日下午,廣西南寧市友愛南路某中學的李某軍等三名初二學生,將同班同學小鄭擄到學校附近一個小廣場,進行拳打腳踢和辱罵,並拍視頻發到網上。次日,在當地警方和學校組織家長到校調解後,小鄭下午上學途中竟又遭到李某軍持刀追砍,一番糾纏後小鄭跑至人羣中得以逃脫。

打人後還想持刀砍人,李某軍爲何如此囂張?據學校領導介紹,李某軍一直是“問題學生”,但因他未滿16歲,大家都拿他沒轍。他還自稱“老大”,曾多次實施盜竊被警方抓過,可老師無法管束,數次進行思想教育均未起到效果,即便警察來了也只能進行批評無法立案處理。

管教“熊孩子”:家庭、學校、司法機關皆面臨窘境

每一個“問題孩子”背後都有一個“問題家庭”存在。李某軍的父母在其童年時就已離異,他長年和父親居住,父親忙於賺錢養家,對李某軍基本不施管教。

而學校方面,老師對此類學生也只能進行簡單的批評教育,沒有相應的“懲戒權”。而對李某軍這種班主任說幾句都敢“衝上來打”的學生,恐怕也不是老師簡單的懲戒就能解決問題的。我國《義務教育法》第27條又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在家庭不管、學校無法管的兩難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是否可以干預呢?

我國《刑法》規定,16週歲以上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14至16週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嚴重犯罪的,才承擔刑事責任。此案中,李某軍因爲不滿16週歲,對其行爲公安機關的確無法作爲刑事案件立案。

媒體:初中生追砍同學 對“問題學生”真就沒 第2張
▲圖片來自視頻截圖。

再看治安管理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拘留和罰款規定爲主要處罰措施,對結夥鬥毆等尋釁滋事行爲,或者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可給予拘留、罰款等處罰。但該法同時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而罰款只是針對家長的。

完善工讀學校和收容教養功能,把“熊孩子”管起來

剩下的,就是政府進行收容管教了。根據2013年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於李某軍這樣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工讀學校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問題是,我國工讀學校的數量越來越少,且各地辦學差異很大,有的工讀學校甚至成爲了“小未管所”,地位亟待明確。而收容教養在勞教制度被廢除後,也幾乎淪爲“殭屍條款”。說到底,對未成年進行收容教養這種“負能量”的事情,現在沒有部門願意積極去做,從而形成了對於“李某軍”們的縱容——往往是一放了之,等到了歲數再說。

若要扭轉以上困局,有兩條路可走:一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二是明確工讀學校和收容教養的法律地位,增加國家干預能力。

看上去,直接將刑事責任年齡降爲13歲或12歲,似乎既簡單又有效,但目前反對的聲音依然很多,有些人認爲,將更多的未成年人納入刑事處罰範疇,好比用成人的藥方醫治孩子,有飲鴆止渴之嫌。只有讓他們進入“兒童醫院”,服用專門的“兒童藥”,即適用少年的專門處遇,纔是治本之策。

在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可資借鑑,他們大都設有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性少年法典,用專門的人員、專門的程序、專門的處遇來矯正“李某軍們”。

例如,“社區服務”就是典型的非監禁性的保護處分措施。即有關部門要求未達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一定時長的社區勞動,並始終接受跟蹤幫教,進而有效地教育、矯治未成年人,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

這恐怕是治理“熊孩子”問題的長遠之道。當然,工讀學校和收容教養依然可以作爲最後一道防線,只是要進一步集國家、社會之力,明確其職能、地位,使他們真正成爲教育改造不良少年的特殊機構。

而具體到李某軍的遭遇,目前幾方放任不管的情況,既是對他的不負責,對社會而言也是一個安全隱患。在工讀學校和收容教養功能暫時缺位的語境下,還需要家長、學校以及有關方面,以教化爲主、懲戒爲輔,多方合力,讓他重回正途。畢竟,任何一個孩子再“熊”,都不能成爲社會各方放任不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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