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生活百科 > 婚姻家庭 > 臺灣將放開代孕 代孕者不能與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

臺灣將放開代孕 代孕者不能與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

來源:寶貝周    閱讀: 2.37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代孕”對於不孕不育的夫婦來說是一個福音,但很多國家及地區是不放開代孕的,而臺灣日前審議“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臺部分“立法委員”提案通過“修法”適度開放代孕,代孕在臺灣或將放開。

臺灣日前審議“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臺部分“立法委員”提案通過“修法”適度開放代孕,“代理孕母”相關規定首次被該屆“立法委員”正式討論,或可法制化。臺媒稱,臺當局“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

代孕者不能與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

臺灣“立法委員”江惠貞、蘇清泉辦公室工作人員先後向北京青年報記者證實,臺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日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江惠貞、蘇清泉等“委員”提案,將“代理孕母”相關規定納入“人工生殖法”。

據介紹,提案增訂內容包括受術夫妻條件、代孕者條件、代孕契約、中介機構及胎兒與受術夫妻的法律關係等。

臺灣將放開代孕 代孕者不能與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

委託代孕的夫妻必須是經過醫學鑑定確爲不能生育者,且夫妻至少有一方需要提供生殖細胞;提供代孕的人員必須是20―40歲的曾有過生育經歷的臺灣籍女性,代理者僅提供代孕。

尋求代孕的委託夫妻和代孕者之間的代孕契約,需要向臺灣“衛生福利部”申請,雙方條件及契約內容經審覈通過後方被允許實施代孕。爲避免“代孕”行爲物化,委員提議應限定代孕次數,並納入“互助”精神。

根據臺灣“民法”相關規定,生母因爲分娩與其所生子女自然具有血緣關係。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稱,爲避免受術夫妻和代孕者日後存爭議,提案建議新法應排除“民法”1063條適用,即代孕者僅代理懷孕,與代孕子女並無血緣關係,其血緣關係屬於受術夫妻。

 “代孕”合法化爭論已久 “立法委員”首次討論相關規定

據臺灣媒體此前報道,江惠貞接到民衆陳情,一對48歲不孕夫妻,因妻子子宮異常,多年嘗試生育都苦無結果,因臺灣未開放代理孕母,想到臺灣島外尋求代孕,除價錢高昂外也缺乏保障。

江惠貞說,她接到許多相關陳情,顯見民間有代孕需求,但代理孕母“法制化”卻一路走來坎坷波折,從2004年討論至今都沒下文,應設法往前走一小步,先開放委託者提供合法受精卵代孕,測試社會反應。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向北青報記者證實上述報道內容。工作人員介紹,2004年討論時,“代理孕母”被以專項法的形式提出。當時包括一些婦女團體、兒童組織都提出反對意見,草案此後擱置。

臺灣“立法委員”葉宜津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2004年以後,關於“代孕”的討論侷限於民間或者“立法委員”私下裏的討論, “立法委員”們於2013年12月16日,在修法時就“代孕”相關規定的正式討論屬首次。委員們的意見各異,但討論也是交換意見以期達成共識的過程,“或許瞭解更多情況,原來的觀點會發生變化”。

臺灣“立法委員”蘇清泉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據她瞭解,至少該屆“立法委員”屬第一次討論“代孕”相關規定。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稱,“代理孕母”的相關法規,只是希望納入到 “人工生殖法”,不僅沒有作爲專項法提出來,甚至沒有提議在“人工生殖法”中設置專章。“若設置專章的話,代孕的人羣就不僅要考慮夫婦,還得有更多的人羣”,工作人員說,目前是希望“跨出一小步”。

 “立委”意見仍存分歧 擔心代孕會出現“階級化”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讓代孕者與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緣關係。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12月16日,臺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們就“代理孕母”進行討論,贊成和反對的聲音都有。

據介紹,反對者的意見包括:代孕會出現“階級化”。有委員認爲,儘管提案禁止“有償”代孕,但實際操作中很難杜絕私下裏或以其他名目進行的財物輸送,如營養費等。如此一來,提供代孕者可能是經濟貧困人員,而尋求代孕的則是有一定經濟能力者,“互助”可能成爲富人找窮人借腹生子。

 還有委員認爲,社會上有棄嬰,無法生育的夫妻可以通過領養等養育孩子。

江惠貞辦公室工作人員稱,贊成者認爲,“代孕”是爲無法生育的夫妻多提供一個選擇,可通過完善管理來達成,如果總擔心物化、階級化,“那什麼事情都不要做了”。據其轉述,臺灣“衛生福利部”相關人員也參加會議,並認可通過微調法律將“代孕”導向法制化的方向。

保健知識
母嬰用品
婚姻家庭
社會公益
跳蚤市場
十二星座
娛樂明星
寶寶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