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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可以再起訴嗎?

來源:寶貝周    閱讀: 5.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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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這座城,花一天時間進去,花一年時間出來。好不容易出來了,卻發現自己離的草率了,有補救措施麼?離婚後還可以再起訴嗎?

婚姻這座城,花一天時間進去,花一年時間出來。好不容易出來了,卻發現自己離的草率了,有補救措施麼?離婚後還可以再起訴嗎?

不急,咱們看看婚姻法這麼說。

1 離婚後才知道對方出軌?

其實這個問題的本質是離婚損害賠償,而出軌是普通人心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種。我知道大家對出軌深惡痛絕,別說出軌,光是劈腿,都恨不得通通浸豬籠。

但是,單純的出軌在婚姻裏得不到什麼補償這個事實咱們也解釋多次了。

法律上的離婚賠償,要求的過錯更加嚴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就目前而言,離婚損害賠償有,且僅有這四種。當然進階版出軌,例如婚外生子等,部分法院支持離婚損害賠償。對於離婚損害賠償,不管是離婚前還是離婚後,通通可以提起。

離婚後還可以再起訴嗎?

參考判例:

黃某1與文某是夫妻,生育長子黃某2,育次子黃某3,2018年1月29日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婚後雙方有兩個兒子,長子黃某2離婚後監護權歸男方,隨男方生活並由男方承擔一切費用;次子黃某3離婚後監護權歸女方,隨女方生活並由女方承擔一切費用。2016年5月24日,第三人劉某委託四川西南司法鑑定中心對劉某是否爲黃某3生物學父親進行鑑定,同年5月31日,該鑑定中心出具《四川西南司法鑑定中心親子鑑定意見書》,載明:本次鑑定支持劉某是黃佳傑的生物學父親。

黃某1認爲文某與劉某故意隱瞞某3不是黃某1親生孩子的行爲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害,導致黃某1撫養非婚生子多年,遂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文某在與黃某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並非黃某1的親生子女,文某的行爲違背了夫妻間忠誠義務,無疑給黃某1造成了較大精神損害,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文某返還黃某1因撫養黃佳傑支出的撫養費22500元,賠償黃某1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2 離婚後才知道對方轉移了財產?

首先,婚姻法關於一方轉移財產是有懲罰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是的,轉移財產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說到這也規勸那些試圖轉移財產的夫妻,回頭是岸,別把婚姻過成諜戰片。

而四十七條的第二句就是,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看到沒?轉移財產不會一勞永逸,躲得了初一躲不過十五,只要發現,無論離婚前還是離婚後,通通可以起訴。

3 離婚後想增加撫養費?

很多人爲了離婚或者爲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願意放棄或者少要撫養費。但是,願意放棄撫養費看似是夫妻的權利,實則損害了孩子的利益。因此我們的婚姻法關於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放棄撫養費本身就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10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那如果約定的撫養費過低怎麼辦呢?

別急,婚姻法有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18條: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需要注意的是,撫養費並非可以隨意增加,不僅需要直接撫養人有合理理由,更要求另一方有能力支付。因此與其後續維權,更建議大家在約定撫養費時能提前預見未來風險,妥善約定撫養費內容。

4 離婚後對方不給看孩子?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毫無緣故剝奪你爲人母或者爲人父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5 離婚後想重新爭取撫養權?

撫養關係一旦固定不易改變,但並非無法改變。不輕易改變是爲了孩子有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保護孩子的成長。而可以改變同樣是爲了保護孩子的成長。或及時糾錯,或尊重孩子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需要注意的是,和變更撫養費一樣,變更撫養關係並非易事。因此更建議在離婚時就努力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參考案例:

2015年初,吳先生和張女士因性格不合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豆豆隨父親吳先生和奶奶共同生活。不久,張女士去了國外。

2018年,遠在國外的張女士回來了,她已再婚並又生了一個男孩。這次,張女士找吳先生商量,說她現任丈夫經濟條件不錯,又是外籍人士,以後可以帶豆豆出國唸書,希望要回女兒的撫養權。吳先生考慮到自己收入一般,而張女士能給豆豆更好的生活和未來,便同意了。

然而張女士要回豆豆的撫養權後,吳先生和他的母親提出探望豆豆,卻屢遭拒絕。他們從鄰居那裏瞭解到,張女士一家四口都在吃低保,豆豆一個人上下學,而且經常吃不飽飯,在家睡地板,還要做很多家務。老師說豆豆上學常常遲到甚至曠課,也經常聯繫不到家長……

知道情況後,吳先生憤怒不已,認爲當初自己是爲了孩子有更好的生活才把孩子交給張女士撫養,可沒想到張女士卻以孩子名義申請低保,還變相虐待孩子,不顧孩子的安危。於是吳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要回豆豆的撫養權,張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豆豆滿18週歲爲止。

一審中,吳先生提供了一段豆豆表示想跟爸爸和奶奶一起生活的視頻,但法院在詢問豆豆的想法時,豆豆又說想同張女士一起生活。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吳先生的訴請。吳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吳先生提供了新的證據,包括張女士戶籍地街道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張女士及其配偶、其子和豆豆共享低保;豆豆就讀學校提供的一份張女士出具的免責情況說明,“豆豆因家庭特殊情況不便每天接送,需孩子在放學後自行回家,途中出現意外情況後果自負”;豆豆奶奶與學校老師、鄰居的談話錄音等。

綜合多方調查、取證的情況,上海一中院認爲:首先,關於豆豆目前的生活狀況。張女士稱將帶豆豆赴海外就學,卻拒絕提供相應證據。張女士在沒有爲豆豆聯繫海外學校的情況下,便給豆豆辦理了休學手續,致使豆豆輟學,侵犯了孩子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其次,關於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張女士及其配偶沒有穩定的工作,還在領取低保,並且也沒有提供除低保外的額外收入和資產情況,無法證明有撫養豆豆的經濟條件。

第三,監護人有保障被監護人安全的義務。學校要求家長接送學生上下學,小學一年級的豆豆卻需要單程花費40分鐘以上的時間獨自上下學,張女士爲此還向學校出具免責情況說明,對豆豆有失監護職責。

第四,關於豆豆的意願。豆豆未滿八週歲,身心發育還不夠健全,思想、言行易被成年人控制,其關於隨父或隨母共同生活的意願表述前後不一,未到應當聽取孩子本人意願的年齡,且子女的意願也非法院確定撫養關係是否可以變更的唯一決定性因素。

第五,撫養權糾紛不影響父母親權、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存在和實現。張女士拒絕提供豆豆的學習、生活信息,不讓豆豆與吳先生接觸,致父女無法團聚,對孩子造成了感情上的傷害,不利於豆豆的身心健康成長。

第六,吳先生有穩定的工作和住所。吳先生的母親出具了願意協助撫養豆豆的書面聲明。並且雙方離婚後吳先生撫養豆豆的時間較張女士更長,且當時吳先生也配合張女士探望豆豆。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爲,吳先生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同時結合豆豆的實際需要、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張女士再孕再育、領取低保的實際經濟狀況,酌情確定張女士支付豆豆撫養費標準爲每月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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