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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決定保大人OR保孩子?

來源:寶貝周    閱讀: 2.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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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是一件值得欣喜的大事,但也同樣存在着風險。


  生孩子是一件值得欣喜的大事,但也同樣存在着風險。

手術室外,醫生問焦急的丈夫:“情況危機,保孩子還是保大人?”這並非粵語長片的對話,這樣的問答真實在發生。

誰有權決定保大人OR保孩子?

家住廣州的樑先生近日新添了個千金。由於羊水早破,妻子進產房時已經昏迷,醫生要樑先生簽字決定“如發生意外,保大人還是保嬰兒”。

雖然最後沒出意外,但樑先生覺得心裏受到了極大傷害,他說:“我當時腦子裏一片空白。再說,明明大人孩子都沒事,醫生幹嗎要嚇我們,讓我們遭受折磨?”“一旦有危險,是保大人?還是保孩子?”醫院有必要讓產婦家屬做這樣的選擇嗎?而作爲產婦也難免會想:“我的生命在這個時候要由別人來決定嗎?”

記者調查:公辦民辦醫院情況不一

產房外有關“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選擇讓產婦的家人很爲難。那麼,醫院究竟是出於怎樣的考慮讓家屬作出這樣的選擇呢?記者採訪廣州多家醫院發現,並非每間醫院都會讓產婦家屬作出這種選擇,一般來說,公辦醫院都堅持“母親安全”的原則,而民辦醫院則會比較多地考量醫療糾紛的問題,多半會讓家屬簽署此類的“知情同意書”。

省婦幼保健院:醫院會竭力避免讓家屬作出這種選擇

“在我們醫院,這種情況是幾乎不會發生的。”廣東省婦幼保健院陳運彬副院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產婦因妊娠或生產而導致生命危急的情況下,院方會竭盡全力首先保住母親的生命。因爲如果不這樣做,不僅在生命倫理上是說不通的,對勉強保全出世的嬰兒也不好。母體本身的系統也是首先保全自身供給的。在妊娠的任何時期,胎兒都可能因母體的各種狀況而引發大腦缺氧,在缺氧嚴重的情況下,即使勉強保住了生命,腦部也可能伴有嚴重疾病。除非在產婦送院時已嚴重昏迷或因車禍等導致沒有搶救價值,否則院方都會選擇保大人。”

廣醫三院:以“母親安全,嬰兒優先”爲原則

廣州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婦產科副主任李映桃對記者介紹說,讓家屬選擇“保大人還是保孩子”這樣的情況在該院是不會發生的。“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會以‘母親安全,嬰兒優先’爲原則,全力保障母子平安。除非母親遇到其本身的生命已經無法挽救的情況,否則都會以母親的生命安全爲第一位,不會讓家屬來作出‘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艱難抉擇。”

民辦婦產醫院:幾乎每個準爸媽都會經歷這種選擇

“在我們醫院,每一位即將走入產房的準媽媽都要簽署此類的‘知情同意書’。一般來說,只有臨產的嬰兒的父母有權利簽署同意書,我們會在進入產房前就把同意書簽好,儘量避免在生產過程中才籤。”廣州一家民辦醫院院辦主任王先生對記者說。

“患者家屬知情同意是醫療行業規章制度的要求。再簡單的醫療操作,只要有可能對患者造成損害,醫生都必須徵求患者或其家屬的意見。因爲醫療操作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同樣的操作在不同病人身上可能產生不同結果。有了簽字同意環節,可以使醫院掌握主動權,有助於減少將來可能出現的糾紛。”王先生認爲,隨着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種情況會越來越普遍。

爭議:誰有權簽署“手術同意書”?

記者採訪發現,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遇到危及母親生命的緊急情況,短時間內又無法與產婦家屬取得意見統一,大多數醫生都會本着最大限度保障母親安全的原則進行處理。然而個別醫院在產婦生產過程中,無法爲自己進行選擇的情況下徵求家屬同意選擇“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做法引起了較大的爭議。

患者:讓別人決定自己生命權不合理

大多數接受採訪的孕婦表示相信自己的丈夫會選擇“保大人”。但也有人提出了質疑:萬一做丈夫的“傳宗接代”私心重或夫妻感情不好,或者產婦昏迷而直系親屬不在身邊,到時讓別人來決定產婦的命運不就太可怕了嗎?一些接受採訪的女性讀者表示:“產婦分娩難產,在母子難以雙保時至今還延續讓家屬來選擇‘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提法,是對女性權益的踐踏。”


  院方:爲避免醫患糾紛需按章行事

採取讓家屬簽字同意“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院方則認爲他們是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嚴格行事的。依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2年9月1日施行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對須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由其近親屬簽字。”

院方堅持表示:“《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擬定的,其目的是爲了確保醫療質量、防範醫療事故,在產婦昏迷的情況下只能讓其家屬簽字。

專家意見:可考慮進行術前公正

針對“保大人還是保孩子”引發的爭議,譚華霖律師認爲:“生命健康權是產婦的人格權,人格權不同於財產權,不存在轉讓和他人代替行使的問題。因此,由他人來作出這樣的決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譚華霖認爲,醫生讓患者方面簽署“知情同意書”對患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一定積極意義,也在程序上避免了一些醫療糾紛的發生。但是規定中“近親簽字”的部分也存在明顯的漏洞:如果危重產婦已經昏迷不醒了,那麼簽字的還是她丈夫,這就難保會出現“先保小孩”的情況。

專家舉例說:“上海的一個準媽媽突然難產,情況很緊急,但是丈夫在外地出差,女方的父母也不在上海,當時,醫生立即通知了男方和女方父母。女方父母立刻往上海趕,但需要大概四五個小時才能到,而醫院卻需要在一個小時內立即簽字做手術,否則母子都保不了。當時在醫院的只有男方父母,醫生問男方父母‘保孩子還是保大人?’男方父母在未通知男方和女方父母的情況下,選擇了‘保孩子’,結果,這位母親不幸身亡,而她的孩子保下來了。”“也許這樣的案例比較極端而且並不多見,但只要出現一次,對於產婦本身來說都是不公平的。”

因此,接受採訪的專家認爲,對高危產婦手術進行術前的公證是較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這樣既可以滿足患者的知情權,又能夠消除醫務人員的後顧之憂,使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和風險。”專家同時提醒待產的準爸媽,如果產婦本身已經存在較大的安全生育風險,最好把這種決策提前商定好,在產婦身體、精神狀態較好的情況下籤署知情同意書。

在母親和尚未出生的胎兒的生命只能保全其一時應該如何抉擇?我國大部分學者認爲,母親的“生存權”大於胎兒出生的“出生權”。因爲“出生權是生存權的延續。”“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問法也不是只有在中國纔有,事實上國外許多國家也照此行事。

在美國,“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詢問通常是在臨產前進行的,在只能保全其一的情況下,由母親來做選擇。也有一些國家承認胎兒生命權的空間更大。

美國早期的判例則傾向於保護胎兒,法院經常許可強制輸血,甚至許可爲了搶救胎兒的生命不顧孕婦的反對實施大手術。

在意大利,參照《阿根廷民法典》的規定,把胎兒叫做“有待出生的人”,與“具體存在的人”對立。所以,胎兒的生命權得到了重視。

迪拜的法律則規定,如果母親在車禍中誤傷胎兒導致流產,需要被判處“誤殺罪”。對造成胎兒死亡做出的罰款是造成一名婦女喪生的罰款的10%,大約爲5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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