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時限:出生一年之內,當場辦結出生超過一年、年齡未滿16週歲,需經派出所所長批准,不超過10個工作日辦結。 16週歲以上申報的,需經分局批准,不超過30個工作日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