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產假各省產假
上海市:婚假爲3天,產假爲128天,陪產假爲7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北京市:婚假爲10天,產假爲128天,陪產假爲10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天津市:婚假爲3天,產假爲128天,陪產假爲7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四川省:婚假爲3天,產假爲158天,陪產假爲20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20天。
陝西省:實行晚育的,享受國家規定及即98天,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根據《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
雲南省:實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98天的基礎上,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詳見《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6條)
貴州省:實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詳見《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52條)
重慶市:實行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職工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詳見《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
西藏自治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因西藏自治區沒有地方規定,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婚假爲3天,產假爲148天,陪產假爲2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2天。
廣東省:婚假爲3天,產假爲128天,陪產假爲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0天。
海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詳見《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0條)。
福建省:婚假爲15天,產假爲158到180天,陪產假爲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江蘇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詳見《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
浙江省:婚假爲3天,產假爲128天,陪產假爲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2天。
湖北省:婚假爲3天,產假爲128天,陪產假爲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安徽省:婚假爲3天,產假爲158天,陪產假本地爲10天,異地爲20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20天。
湖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詳見《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4條)
江西省:婚假爲3天,產假爲158天,陪產假爲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甘肅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爲105天,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詳見《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27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婚假爲3天,產假爲158天,陪產假爲2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詳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條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詳見《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1條)
青海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詳見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9條)
山東省:婚假爲3天,產假爲158天,陪產假爲7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4天。
山西省:婚假爲30天,產假爲158天,陪產假爲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30天。
河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詳見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
河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詳見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2條)
遼寧省:婚假爲10天,產假爲158天,陪產假爲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吉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三十天(詳見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9條)
黑龍江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