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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有必要嗎

來源:寶貝周    閱讀: 2.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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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開始流行籤“婚前協議”,婚姻的存續真的有必要嗎?離婚案件審理時間不斷延長,日本的新人們開始流行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


日本開始流行籤“婚前協議”,婚姻的存續真的有必要嗎?離婚案件審理時間不斷延長,日本的新人們開始流行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

大多數“婚前協議”明確涵蓋了針對“出軌”、“家暴”、“財產”、“子女撫養”等一系列問題的協議條件,還有部分細化了婚後二人生活的家務分配,“每個月看一次電影”,“每星期一次性生活”等等 ……

婚前協議有必要嗎

針對此現象,微博上某直男博主評論到:

“很多人沒搞清楚類似出軌家暴賠償的婚前協議條款是富人家女兒纔有資格提的專屬條件。”

“你要一普通女孩兒嫁給王思聰說他要出軌要賠一個萬達給她,王思聰會選擇不結婚只同居,孩子照生。”

且不對這位博主的個人觀點進行評論。先說說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Premarital Agreement / Prenuptial Agreement),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爲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婚前協議又稱爲“prenuptial agreement”。

“婚前協議”通常會約定哪些內容?

1. 出軌:有人在婚前協議中寫明,出軌的情況下,向受害方支付1000萬日元賠償金。協議條款沒有明確說是在男方出軌的情況下,也沒有明確判定出軌的條件,是精神出軌還是肉體出軌,如果女主人看了一部韓劇愛上了韓劇的男主角,算是出軌嗎?這裏約束的並不僅僅是男人,而是男女雙方。

2. 家暴:說起家暴,人們的第一反應是男人打女人,那是因爲在過往的經歷中看到的,以及電視新聞報道的,男人施暴的總是佔大多數。但並不能因此而論定,家暴方一定是男人。再者,肢體暴力是家暴,語言暴力是不是家暴呢?有些時候,精神的凌虐比肉體的凌虐要痛苦一萬倍。你能說家暴的條款只是限制男人的嗎?

3. 賠償金:無論是出軌、家暴還是其他構成婚姻破裂的因素,協議的限制方都是男女雙方,無論哪一方犯了錯,賠償的金額都是一致的。然而,不光是在日本,即使放眼全球,女性的平均收入依然低於男性,你能說婚前協議是在偏袒女方嗎?你同意,法律還不一定同意呢。

好了,我們來回看這位博主的評論。如果說“婚前協議”是富人家女兒的專屬條件,那貧民窟女孩兒只能在婚姻裏忍辱負重、卑躬屈膝,沒有一點兒話語權和尊嚴嗎?有錢人可以風花雪月,爲所欲爲,窮人只能逆來順受,唯唯諾諾?

把社會結構的問題,歸因於個人的問題,只能說這種人鼠目寸光,爲了穩固自己的階級,不敢看到下層人士追逐希望的微妙火光,是爲自卑。

回到“婚前協議”,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簽署這樣一份協議,總有點“喪權辱國”的意味。

有些人更覺得,籤這樣的協議就是爲了離婚做準備,還結什麼婚呀?

還有人覺得“談錢傷感情”,談不攏這協議籤不成,婚還怎麼結呀?

當年章子怡和以色列億萬富豪ViVi Nevo,本來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因爲她覺得籤“婚前協議”是男方不夠愛他的表現,拒絕簽署,戀情直接告吹。

要不要簽署“婚前協議”,關係到婚姻的本質。

一部分人說,婚姻其實是一種夫妻雙方特殊的合同關係。哲學家康德最早提出了婚姻契約說:婚姻行爲爲雙方行爲,且基於獨立人格之當事人間的自由意志表示,因而婚姻成立之關係,即構成契約之概念。

一部分人說,兩個人因愛結合,婚姻的本質是愛。

美國各州法庭在1970年代末之前,拒絕履行“婚前協議”,其中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與婚姻的本質矛盾(contrary to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婚前協議有必要嗎 第2張

時至今日,美國至少有33個州通過判例法或成文法的方式承認了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這不禁讓人想問,婚姻的存續真的有必要嗎?

根據《新約全書·馬太福音》第19章所載,有法利賽人詢問耶穌,是否出於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耶穌答道:“夫妻並非二人分立,乃是合爲一體。上帝使之結合在一起,不可人爲拆散。”

在我國古代,婚姻乃“天作之合”,長輩們常言道:“寧拆十座橋,不拆一門婚”。

婚姻殿堂裏,新人們許下忠誠的誓言“無論貧窮、富貴、疾病、健康,與君終老,不離不棄……”在奔向婚姻的時候,人們總是懷着無比的浪漫和憧憬。

然而隨着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文化觀念的衝擊,平權意識的覺醒,全世界範圍內離婚率越來越高了,想結婚生孩子的年輕人越來越少了。

有人說“婚姻終將消亡”。

馬克思早在《論離婚法草案》中深刻指出:“在自然界中,當任何存在物完全不再符合自己的職能時,解體和死亡自然而來的就會到來,當一個國家離開了國家的觀念時,世界歷史就要決定其是否還值得繼續保存的問題。同樣一個國家也要決定在什麼條件下現存的婚姻不再成爲婚姻。”

簽署“婚前協議”在富豪、明星中間更加普遍。

美國影星桑德拉·布洛克在發現丈夫出軌後決定離婚,靠婚前協議保住了約30億美元的資產。湯姆·克魯斯三度離婚,靠婚前協議避免財產受損。在國內,強東夫婦、周杰倫和昆凌、李連杰和利智、小S與許雅鈞據說都簽署了“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籤的好,確實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以及財產損失。那麼,簽署“婚前協議”需要注意些什麼呢?

婚前協議有必要嗎 第3張

第一,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有區別的。

《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協議的內容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008年4月23日中國公證協會公佈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未婚男女婚前財產協議的“合法”身份。而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是雙方登記結婚。

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是已婚夫婦,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是未婚夫婦,雙方登記結婚,協議方可生效。簽署時間,一個是結婚前,一個是結婚後。

第二,協議不得限制一方的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在社交網站上公開過錯方的出軌行爲和聊天記錄、照片等”。

第三,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違背社會常理,如“出軌方需要在公共場合跪地謝罪”,“家暴方需要對自己施虐”等。

婚姻不是烏托邦,作爲成年人,感性的面對生活,理性的面對問題。剪得斷,理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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