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手續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表,並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一)依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和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應當提供本人是獨生子女的聲明。
(二)依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的鑑定材料或者診斷證明材料。
(三)依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應當提供《革命傷殘軍人證》。
(四)依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應當提供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從事出海捕撈有關證明。
(五)依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提供收養證明。
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再生育子女手續。委託辦理時,除提供規定的委託人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