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收養人提供材料①居民身份證和户籍證明;
②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收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
收養棄嬰和兒童,須出具主管部門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
收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
準備好上述證明材料後,就可以遞交給領養登記機關了。領養登記機關收到領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發放收養證,收養關係成立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提出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准予登記。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關係。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領養孩子的條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