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35℃以上室外露天作業可享高温津貼】我國出台辦法明確高温作業防暑降温措施,規定35℃以上室外露天作業可享高温津貼,日最高氣温超40℃應停止露天作業,37℃-40℃時露天作業累計不超6小時,35℃-37℃時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高温作業中暑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享工傷保險。
夏至以來,我國多地出現高温天氣,勞動者的防暑降温等健康權利備受關注。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
新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對於温度上下限,辦法明確,所稱“以上”攝氏度(℃)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辦法規定,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新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針對曾出現過的剋扣或變相減少勞動者高温保護和津貼的現象,此次新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此外,勞動者因高温作業或者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