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寶寶護理 > 母嬰資訊 > 男教師猥褻多名未滿12週歲女生 被下教育"

男教師猥褻多名未滿12週歲女生 被下教育"

來源:寶貝周    閲讀: 2.04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現代快報11月20日消息,趁着工作便利,南通如皋一名男性教師伺機猥褻多名未滿12週歲的女學生。

男教師猥褻多名未滿12週歲女生 被下教育"
網絡配圖

現代快報11月20日消息,趁着工作便利,南通如皋一名男性教師伺機猥褻多名未滿12週歲的女學生。

11月15日,經南通如皋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當地法院依法對該男性教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訓練、看護等特殊職責的職業。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該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南通檢察機關首例建議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處法定最高期限從業禁止被法院採納。

2018年6月,據南通如皋教育部門通報,有網友反映當地某小學教師的師德存在問題。當地教育部門獲悉後,立即聯合警方介入調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這名男性教師教的是電腦課,班上多名女學生向家長反映曾遭受其猥褻。

據此前涉事學校家長報料,涉事男教師在上課時對班上的女學生“動手動腳”,有時候還會從背後摟摟抱抱。有些女生因為害怕不敢去上課,家長追問後才得知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接到舉報後,當地教育部門介入,並將該名教師停職。隨後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男教師被依法判決六年有期徒刑,並被禁止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訓練、看護等特殊職責的職業。

何為從業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法》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寶寶呵護
生活護理
急救措施
體檢免疫
母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