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佈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版本修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裝置。
手抄報二: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訊號。
交通訊號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訊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訊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訊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定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佔用、損毀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定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定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定提示標誌。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定盲道。盲道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1、過馬路應走人行道(或天橋、地下通道);遇紅燈止步,見綠燈前行。
2、遵守交通法規,關愛生命旅程。
3、高速公路,行駛適速。
4、實線虛線斑馬線,都是生命安全線。
5、遵守交規,儲蓄安全。
6、居安思危危自小,有備無患患可除。
7、心頭常亮紅綠燈,安全行駛伴人生。
8、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9、路無規不暢,國無法不寧。
10、遵守交通規則應成為我們的行為規範。
11、處罰違章不留情,看似無情最深情。
12、心無交規,路有坎坷。
13、十次肇事九次快,摩托車族當自愛。
14、違章超載,得不償失。
15、超載超速,危機四伏。
16、騎自行車應走右側自行車道。
17、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18、禮讓三先,路暢民安。
19、乘坐公共汽車應先下後上,勿爭先恐後,勿擠逼搶位。
20、減速慢行勿爭先,關照生命到永遠。
21、路為國脈,法系民魂。
22、亂穿馬路,失道無助。
23、謹慎駕駛千趟少,大意行車一回多。
24、違章觀念強,安全係數大。
25、同為行車人,相見禮為先。
26、出了車禍速報警,救死扶傷見真情。
27、千里之行,慎於足下。
28、人病不上車,車病不上路。
29、生命只有一次,平安伴君一生。
30、大路朝天,請走右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