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除此之外,幼兒園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1、保教費是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保教費主要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社會保障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公務費、業務費、圖書及裝置購置費、房屋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幼兒活動及學習費用和其他正常辦園經費等開支。
2、服務性收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專案:
(1)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2)託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園接受家長委託,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不少於8小時)向幼兒提供託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3、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
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統一收取。
民辦幼兒園收費
1、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民辦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上報保教費備案材料包括:《收費許可證》、《法人登記證》、《辦園許可證》、《註冊登記證》、保教費成本測算、《連雲港市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備案表》(附件二)等。
2、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備案後兩年內不得調整。
收費管理
1、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各級幼兒園收費應實行公示管理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2、幼兒退費管理。保教費實行按月收取的幼兒園,幼兒入園後因故休園或退園、轉園的,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扣減在園天數後退還當月的保教費;在園時間超過一半的,不退還當月的保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