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章第16條規定: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衞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任何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